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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新婚姻,新思想,新語言

2005-06-23 13:28:47
文章內容
同性戀,新婚姻,新思想,新語言
凡凡

我覺得“國政論”的這篇文章寫得很精彩,關於少數人和多數人的權益問題闡述的有張有弛,我來頂一下。(我就不quote了,原文較長)

我補充幾句自己的個人意見,持不同意見者盡可以反駁,但不必惡語相向,大家心平氣和討論問題。

婚姻的傳統定義是介於男女兩個異性的結合來定義的,通過法律手段,得到權益和保護。隨著社會的發展,(或說自古有之,但古老時代不夠民主,同性戀的聲音被埋沒)同性相戀的情況變成了一個基本的事實,盡管相對於異性戀,還屬於少數派,社會卻發展到了今天的民主時代,於是提出相應社會保護體系的要求,認為,法律制度應該變革,婚姻的內涵和定義應該修改,於是兩派意見針鋒相對,去到了最高的議政廳-國會。

既然成年人的性取向不妨礙別人的自由,同姓戀的權益需要保護也成為不爭的事實,我不明白的是同性戀者為何非要爭取那個“傳統”的名聲呢?為何,不能大膽變革,為社會再創造一個詞匯呢?好像在這點上,又有點個人自卑情急,覺得創造了其它詞,是“名不爭,言不順”,打個不恰當的比方,如同中國大奶和小妾的區別。非也!我絕對尊重同性戀的結合,只是考慮到實際的社會使用性,如果,創造另一個詞,比如homomarriage,這樣,填寫你的伴侶狀態時,就不會被人家想當然認為是Mr & Mrs,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還有,我想到,一個homomarriage的詞匯尚嫌蒼白,因為,你從這個詞裡看不出是gay還是lesbian,那麼就請社會學家和法律專家再仔細斟酌,比如寫成homogmarriage和homolmarriage或者homofmarriage(女同性戀者結合)。因為我想,同性戀者結合,日後還需要收養小孩,在填寫Parents一欄裡,就可以按照這樣的做法清清楚楚填寫兩個爸爸或兩個媽媽,不會被人想當然要求報上父親大名,母親大名。

我暫定自己創造的這個名字為“homomarriage”,那麼它和“marriage”一樣在法律意義上完全平等,享有一切相同的法律權利,這如同,孩子生出來,有男孩、女孩之區分,天經地義。

如果同性戀者非要往傳統定義的婚姻裡湊,我個人認為,是思想太守舊、僵化的表現,那才是真正的墨守成規。人家當初定義這個詞時,就是介於兩個異性的結合,你明明是同性相戀了,社會出現新事務,那就新到底,根據當前的社會需要,引進新的詞匯。

還有,結婚儀式等事宜,同性戀者可以集資蓋建教堂,或者創立一個新的教派,熱熱鬧鬧操辦自己的婚事。倘若非要往傳統的主持傳統婚姻禮儀的教堂裡湊,而又碰上頭腦僵化的宗教人士,誓死不予操辦,那豈不是強人所難,非民主的表現。

這個社會應該尊重每個人的性取向,同性戀者應該享有異性戀者一樣的合法權益,我舉雙手贊成。但同樣,vice-versa, 請同性戀者也尊重異性戀者的權益,所以要使兩類婚姻相安無事,享受同等法律權利,又沒有哪一方被low-estimated的話,兩套詞匯、定義是否可行?這樣,在社會上施行起來,也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至於,領養孩子問題,我真不知道如何發表意見。成年人有自己的被尊重的性取向,那麼社會、家庭對孩子的性取向是否要引導?有否權利引導?同性戀結合體如何引導他們/領養的孩子的性取向?還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性取向方式培養gay或者lesbian?家庭中有目的、有意識培養的同性戀性取向的孩子越來越多是否會引起社會的焦慮和恐惶?同姓結合體家庭中成長的孩子的心理、生理健康需要如何面對?林林總總的社會問題將隨時出現,社會各階層都要有足夠的法律、教育、道德、思想層面上的准備,絕非簡單的“是否民主”可以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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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WANGHU
無題
國會管的主要是政府法律問題,撇開宗教問題不說,國會可以幹脆取消Marriage的定義,改用中性的用詞:Civil Union,就可以了吧。

2005-06-23 13:44:27 | 引用
無題
WANGHU 寫道:
國會管的主要是政府法律問題,撇開宗教問題不說,國會可以幹脆取消Marriage的定義,改用中性的用詞:Civil Union,就可以了吧。


這個提法有道理,但好像單單一個“Civil Union”概念,不夠明確,難以區分同性結合還是異性結合,就讓marriage的定義不變,傳統的還是傳統的。新生的,就一新到底吧!

2005-06-23 14:11:00 | 引用
凡凡
WANGHU
無題
凡凡Caroline 寫道:
這個提法有道理,但好像單單一個“Civil Union”概念,不夠明確,難以區分同性結合還是異性結合,就讓marriage的定義不變,傳統的還是傳統的。新生的,就一新到底吧!

就是因為有區分才會有爭議,認為是歧視啊。政府最好就是撒手不管,讓各個團體在宗教面前開掐吧,省得浪費大家的稅金。

2005-06-23 14:17:38 | 引用
無題
WANGHU 寫道:
凡凡Caroline 寫道:
這個提法有道理,但好像單單一個“Civil Union”概念,不夠明確,難以區分同性結合還是異性結合,就讓marriage的定義不變,傳統的還是傳統的。新生的,就一新到底吧!

就是因為有區分才會有爭議,認為是歧視啊。政府最好就是撒手不管,讓各個團體在宗教面前開掐吧,省得浪費大家的稅金。


這下,我無話可說了!還是王虎英明,一眼看到事物的症結。我覺得同性戀者的結合在這個問題上就有點死腦筋了,原來不是要爭權益,而是要爭名份,這個名份還是“傳統”意義上的名份,它本就是反傳統行之,豈不成悖論了?

亞州人對“visible minority”的名稱,好像沒人提出來有“歧視”的嫌疑,是否也該大聲疾呼?我倒覺得無所謂,反正不是一樣的權益嗎?對了,政府的人事部門好像還有特殊政策呢,比如需要一定比例的“visible minority”,看起來,我們是弱者,弱者才需要保護。

反觀同性戀結合,也一樣處理,規定各政府部門需搭配一定比例的這類反傳統性取向者,畢竟,也是minority嘛!

2005-06-23 14:29:46 | 引用
凡凡
青蛇
無題
記得民權運動時,有人提出“seperate but equal",但是有個法官提出”seperate never equal".俺是同意法官的說法的,在平等的前提下談論問題,比如孩子的教育問題等,平等是加國的立國之本啊。

至於宗教麼,應該置於法律之下,更要謹防極端分子的復辟。當年三k黨還是以白色基督徒自稱呢,還好他們最終沒能當道,否則咱們都是二等公民。但是所以的宗教,除了佛教外,都是一心想當權的,布什的當選就是一個例子。現在美國打擊同性戀只是一個開始,同性戀搞定之後,會不會是猶太人,黑人,華人呢。

2005-06-23 14:58:43 | 引用
Re: 同性戀,新婚姻,新思想,新語言
你問了這麼多問題, 不知你想得到什麼答案? 我不可能給你答案, 但可以給你一點評論. 但你的問題確實反映了你對同性戀的無知.

從古到今,雖不能說所有的孩子, 但至少是絕大多數, 是在異性婚姻的家庭中長大的. 至少很少有孩子會被父母引道向"同性戀"方向發展的, 但事實是, 同性戀從沒消失過.
隨著社會對同性戀更加寬容,以及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你肯定會看到更多的同性戀者從"櫃"中出來, 也會有更多的同性戀者結婚.
同性婚姻合法化, 加國並不是首個.現在在這裡討論或臆測合法化後會怎樣,如何, 有點可笑. 有時間, 去研究研究荷蘭諸國的現狀吧.



凡凡Caroline 寫道:
同性戀,新婚姻,新思想,新語言
凡凡至於,領養孩子問題,我真不知道如何發表意見。成年人有自己的被尊重的性取向,那麼社會、家庭對孩子的性取向是否要引導?

有否權利引導?同性戀結合體如何引導他們/領養的孩子的性取向?還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性取向方式培養gay或者lesbian?家庭中有目的、有意識培養的同性戀性取向的孩子越來越多是否會引起社會的焦慮和恐惶?同姓結合體家庭中成長的孩子的心理、生理健康需要如何面對?林林總總的社會問題將隨時出現,社會各階層都要有足夠的法律、教育、道德、思想層面上的准備,絕非簡單的“是否民主”可以概括。

2005-06-23 15:28:07 | 引用
阿龍
無題
青蛇 寫道:
記得民權運動時,有人提出“seperate but equal",但是有個法官提出”seperate never equal".俺是同意法官的說法的,在平等的前提下談論問題,比如孩子的教育問題等,平等是加國的立國之本啊。

至於宗教麼,應該置於法律之下,更要謹防極端分子的復辟。當年三k黨還是以白色基督徒自稱呢,還好他們最終沒能當道,否則咱們都是二等公民。但是所以的宗教,除了佛教外,都是一心想當權的,布什的當選就是一個例子。現在美國打擊同性戀只是一個開始,同性戀搞定之後,會不會是猶太人,黑人,華人呢。


太牽強附會了吧, 美國現在並沒有特別打擊同性戀,布希也沒有什麼特別的反同性戀的舉動。

而且請不要把反對同性戀結婚合法化和種族歧視等同起來。

2005-06-23 15:33:55 | 引用
無題
凡凡, 一直很喜歡看你的評論,但是這次我覺得你真的其實是帶著偏見或者說歧視的. 讀的出來,文中你一直在盡力避免如此, 對此我也很贊賞, 但是,也許連你自己都沒有發現, 這種歧視已經根深蒂固,充斥在你的文中.

你所說的創造一個homomarriage和marriage區分開來, 覺不覺得像中國的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 它們在法律意義上完全平等,享有一切相同的法律權利. 但是你看看現在? 敢說沒有不平等在內嗎? 農村分明就是一個二等戶口!

另外, 關於教堂主持婚禮,馬田早就明確表明尊重宗教自由,不強制宗教人士為同志主持婚禮, 自由黨自由黨也會對法案提出修改,進一步保證宗教人士不主持同性婚姻的自由。所以你所說的強人所難是不會出現的.退一萬步講, 婚禮為什麼要找個不能祝福自己的人來主持?

最後,"家庭中有目的、有意識培養的同性戀性取向的孩子越來越多" 充分反映了你對於同性戀性取向的無知. 這是我第一次聽到這樣的論點. 希望你再好好了解一下相關知識,而不是憑著自己的主觀臆斷來寫評論.

謝謝.

2005-06-23 18:21:01 | 引用
青蛇
無題
游客 寫道:
青蛇 寫道:
記得民權運動時,有人提出“seperate but equal",但是有個法官提出”seperate never equal".俺是同意法官的說法的,在平等的前提下談論問題,比如孩子的教育問題等,平等是加國的立國之本啊。

至於宗教麼,應該置於法律之下,更要謹防極端分子的復辟。當年三k黨還是以白色基督徒自稱呢,還好他們最終沒能當道,否則咱們都是二等公民。但是所以的宗教,除了佛教外,都是一心想當權的,布什的當選就是一個例子。現在美國打擊同性戀只是一個開始,同性戀搞定之後,會不會是猶太人,黑人,華人呢。


太牽強附會了吧, 美國現在並沒有特別打擊同性戀,布希也沒有什麼特別的反同性戀的舉動。

而且請不要把反對同性戀結婚合法化和種族歧視等同起來。


俺可沒有牽強附會,同性婚姻合法化本來就是個有爭議的問題,但對於同性戀的合法權益缺少不容爭議的。布什的憲法修正案不僅是要禁止同性婚姻,而且要剝奪同性戀的權利,比如財產繼承權,保險受益人,甚至同性戀的子女撫養權也要剝奪。這些不是反同性戀的舉動那啥是?難道非得象中世紀一樣燒死才算?

現在大多數中國人可以不受種族歧視,多虧了黑人民權運動。民權運動不就是要個平等嘛,同性戀婚姻不也是要個平等嘛,有啥區別?

2005-06-23 18:46:51 | 引用
無題
游客 寫道:
凡凡, 一直很喜歡看你的評論,但是這次我覺得你真的其實是帶著偏見或者說歧視的. 讀的出來,文中你一直在盡力避免如此, 對此我也很贊賞, 但是,也許連你自己都沒有發現, 這種歧視已經根深蒂固,充斥在你的文中.

你所說的創造一個homomarriage和marriage區分開來, 覺不覺得像中國的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 它們在法律意義上完全平等,享有一切相同的法律權利. 但是你看看現在? 敢說沒有不平等在內嗎? 農村分明就是一個二等戶口!

另外, 關於教堂主持婚禮,馬田早就明確表明尊重宗教自由,不強制宗教人士為同志主持婚禮, 自由黨自由黨也會對法案提出修改,進一步保證宗教人士不主持同性婚姻的自由。所以你所說的強人所難是不會出現的.退一萬步講, 婚禮為什麼要找個不能祝福自己的人來主持?

最後,"家庭中有目的、有意識培養的同性戀性取向的孩子越來越多" 充分反映了你對於同性戀性取向的無知. 這是我第一次聽到這樣的論點. 希望你再好好了解一下相關知識,而不是憑著自己的主觀臆斷來寫評論.

謝謝.


同性戀,新婚姻,新思想,新語言(二)-回貼一游客

你寫回貼的語氣我喜歡,所以我也回貼,但回貼太長,就另起一文。

關於同性婚姻的問題,我是今天讀了“一個傳統中國人”後自己的個人感想,你確實說的對,我盡量不想讓人讀出歧視的味道,因為我害怕作者的觀點或多或少會影響讀者的情緒和判斷。

說到我的文章的“歧視”一詞,我這麼想,如果社會群體中的多數人對少數群體人,有不同的看法,是否會讓少數人感受到“歧視”?他們在心態上是否會非常敏感?那反過來說,少數群體對多數群體有意見,是不是也是一種“歧視”呢?法律可以賦予完全相同的權利,但意識形態層面卻無法控制。比如,不同種族間的歧視,在一個社會中或多或少都存在,只要不具體表現在言行上,你無法控告“歧視”。同性戀婚姻的合法化,其實也一樣面臨這個問題。你說的城市戶口、農村戶口的中國人,在憲法意義上完全平等,都是中國公民,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具體到民法和城市管理條例,權利就完全不同。而我想加拿大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後,一個不同的詞匯的定義,享受的應該是完全相同的權利。

其實,我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只是取名字的分別,用不同的名字區分不同的性取向,是為了管理的方便,不存在歧視的問題。但因為我不是同性戀,所以無法體會個中心態,我有我的局限性,但說到歧視,那是讀者的體會,我也無可奈何。經王虎提醒後,我才意識到同性戀的權益不僅僅體現在合法化上,而是要求被傳統社會認可和一視同仁。但遺憾的是,人們的主觀意識和傳統思想不是法律能左右的,同性戀合法化的要求其實不僅僅表現在法律的范疇,而是要求一種意識形態方面的認可,其體現就在共用“marriage”這個詞上反映出來了。

在不妨礙社會大部分人利益的前提下,我尊重所有的個體的生命的自由和選擇,所以,我不會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具體操作,我有自己的看法。既然合法化,couple就有收養孩子的自由,我是一個母親,我擔心,我憂慮,但絕不是什麼歧視。我老在想這個問題,孩子問到:我為什麼有兩個爸爸?那兩個爸爸該如何作答?我不是同性婚姻問題專家,這兒討論這個問題的大多數人也不是專家,但作為承擔家庭和社會角色的我們,有擔心、疑惑也是人之常情。這種擔心憂慮一旦表現在文字的層面,是否構成對同性戀者的歧視?那我是否也有權利被認為我受到了歧視呢?希望同性戀者也理解我們有時候的想不通。如果物以類聚,人以群分,被認為是歧視的話,那這種“歧視”絕對是相互的。

有一個讀者回貼,談到了荷蘭,我想順便說幾句。我在阿姆斯特丹小住過,很喜歡那個城市。記得運河邊,有一道亮麗的風景,那就是一排的Sex Shop,女郎們的衣著一看就是明顯的職業裝。而加拿大對於sex worker卻未提供任何法律保護,她們是vulnerable的一個群體,卻沒有人為她們的權利申訴。而20年前,我在北外的法語系老師應邀參加荷蘭召開的“世界妓女大會”任同聲傳譯,她在給我們講述這個事件時很平靜,那是我長大後,我的18歲,第一次體會“平等”的思想,而在當時的我看來,那是一個不小的震動。

同性戀群體要可以要求社會的法律認可,但要整個社會改變道德觀念層面上的思想,卻需要一段時間。法律當然可以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但時間是最好的證明手段,一定需要耐心。

至於說到教堂禮儀,你有幾分道理,願意祝福的,盡去祝福好了,不願意祝福的,也不勉強。但寫到這,我又開始杞人憂天了,或許哪個主教願意祝福同性戀婚姻的宗教儀式,但他的教民們卻鬧意見,矛盾就出來了,所以,我異想天開,覺得同性戀者該有自己的教堂。

我寫評論,是我的個人感想,有你讀著覺得共鳴的,也有讀著罵娘的,我都平和對待,有失偏頗的意見,盡可以批評,作為我本人,我願意增長學識。

最後,我想說的是,這是一個非常敏感的話題,但我們都很勇敢表達自己的思想,盡管你用“游客”的身份,我一樣敬佩。

2005-06-23 22:29:52 | 引用
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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