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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9 12:10:28加西上訴法院有關“飛魚對本那比經略處罰過輕的上訴”【加西[法]字10-002號】判決結果
原告:飛魚
被告:本那比經略
案件回放:
--案發時間: 2010-12-18 2:06pm
--案發現場:
www.westca.com/Forums/...inese.html
www.westca.com/Forums/...inese.html
--原告上訴:12月18日,原告不服管理員本那比經略(也即案件被告)的判決,向本法院提出上訴。上訴貼:
www.westca.com/Forums/...inese.html
--被告自辯:
www.westca.com/Forums/...inese.html
法院審理:
--由於涉及法院內部人員,加西上訴法院於12月18日委托【紅汽車】法官立案受理和主審此案。
—加西上訴法院並於12月18日至12月19日召集所有除證人黃豬院長和當事人飛魚外的其他所有常務法官和候補法官,針對下述3個選項進行投票:
1)本那比經略對“最後的探戈”處罰恰當;
2)本那比經略對“最後的探戈”處罰過輕,應當禁言違規ID30天;
3)本那比經略發過輕,應當永久禁言違規ID;
法院終審判決:
經10名常務法官和候補法官投票表決:
1票棄權,1票投選項1),6票投選項2),2票選選項3)
根據以上投票結果,本主審判決如下:
- 在“最後的探戈”多次人身惡意攻擊飛魚的事件中,現場直接證據確鑿,並有現場證人多名作證;
- 在此案件,管理員本那比經略對“最後的探戈”ID 3天的禁ID處罰量刑過輕,理應禁言30天;
- 本那比經略管理員須轉賬100盾予飛魚以補償其投訴費用,並負責其公堂案件處理費用轉賬xxx盾到“法院基金” (黃豬,這個多少盾來著?忘記了。)
- 請各位管理員考慮處罰量刑時盡量量化或取消處罰灰色地帶,多考慮搜索歷史證據,對多次(三次或以上)違規id加重處罰
本裁決自公布即日即時起生效,由論壇管理員執行,24小時內未執行者,交由網站管理員強制執行。
趁本公告發布之際,代表法院各位大人恭祝網友聖誕快樂,新年進步,時時開心,事事開心,恭喜發財!

原告:飛魚
被告:本那比經略
案件回放:
--案發時間: 2010-12-18 2:06pm
--案發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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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訴:12月18日,原告不服管理員本那比經略(也即案件被告)的判決,向本法院提出上訴。上訴貼:
www.westca.com/Forums/...inese.html
--被告自辯:
www.westca.com/Forums/...inese.html
法院審理:
--由於涉及法院內部人員,加西上訴法院於12月18日委托【紅汽車】法官立案受理和主審此案。
—加西上訴法院並於12月18日至12月19日召集所有除證人黃豬院長和當事人飛魚外的其他所有常務法官和候補法官,針對下述3個選項進行投票:
1)本那比經略對“最後的探戈”處罰恰當;
2)本那比經略對“最後的探戈”處罰過輕,應當禁言違規ID30天;
3)本那比經略發過輕,應當永久禁言違規ID;
法院終審判決:
經10名常務法官和候補法官投票表決:
1票棄權,1票投選項1),6票投選項2),2票選選項3)
根據以上投票結果,本主審判決如下:
- 在“最後的探戈”多次人身惡意攻擊飛魚的事件中,現場直接證據確鑿,並有現場證人多名作證;
- 在此案件,管理員本那比經略對“最後的探戈”ID 3天的禁ID處罰量刑過輕,理應禁言30天;
- 本那比經略管理員須轉賬100盾予飛魚以補償其投訴費用,並負責其公堂案件處理費用轉賬xxx盾到“法院基金” (黃豬,這個多少盾來著?忘記了。)
- 請各位管理員考慮處罰量刑時盡量量化或取消處罰灰色地帶,多考慮搜索歷史證據,對多次(三次或以上)違規id加重處罰
本裁決自公布即日即時起生效,由論壇管理員執行,24小時內未執行者,交由網站管理員強制執行。
趁本公告發布之際,代表法院各位大人恭祝網友聖誕快樂,新年進步,時時開心,事事開心,恭喜發財!







油菜花 說道: 無題
2010-12-19 12:21:19
election 說道: 無題
2010-12-19 12:39:36
這次俺沒有召集俺的選民開公聽會,因為飛魚投訴A牛;可不巧,A牛和小共昨天剛都給俺群裡捐過盾了.俺做為利益關系人,申請了回避.這樣對雙方都公平點
特向俺的選民們就此事做個說明.如果覺得我做得不對或不妥,歡迎指出.俺一定改正,多聽大家的意見
板牙 說道: 無題
2010-12-19 12:40:22
這次俺沒有召集俺的選民開公聽會,因為飛魚投訴A牛;可不巧,A牛和小共昨天剛都給俺群裡捐過盾了.俺做為利益關系人,申請了回避.這樣對雙方都公平點
特向俺的選民們就此事做個說明.如果覺得我做得不對或不妥,歡迎指出.俺一定改正,多聽大家的意見
沒關系,我支持你這次這個做法。
redhotpepper 說道: 無題
2010-12-19 13:18:18
West Ca 說道: 無題
2010-12-19 13:26:48
難道二字顛倒,真有那麼大區別嗎?
你們9人陪它玩,看來它確實很會作怪。
manerfeifei 說道: 無題
2010-12-19 15:06:19
板牙 說道: 無題
2010-12-19 15:28:19
黃豬好像以前解釋過類似問題了
-游客- 說道: 無題
2010-12-19 15:44:09
根據現行的版規,我看不到初犯直接封ID的對應條文。雖然我主張辱人父母封ID,但我看不到現有版規支持。所以我建議對3M封小小ID提起公訴。需要的盾盾請明示,我來募捐。
人黃豬老 說道: 無題
2010-12-19 15:50:31
根據現行的版規,我看不到初犯直接封ID的對應條文。雖然我主張辱人父母封ID,但我看不到現有版規支持。所以我建議對3M封小小ID提起公訴。需要的盾盾請明示,我來募捐。
有完善的法律能不需要人為的詮釋來斷案判決麼?無論網上網下?
俺贊成完善立法,但是立法職責不在法院。法院在沒有適用律條的時候,只能根據集體投票結果進行裁決,common sense也罷,良心也吧。這個判決是終審判決,無上訴可能。你能做的,是對本院法官提起彈劾,提前進行換屆。
BTW,路人甲刑滿釋放頭上套個絲襪又去搶銀行你說念在初犯,是不是比較搞啊?
槍槍與玫瑰 說道: 無題
2010-12-19 15: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