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溫租房須知:租約未滿搬家須賠償[轉貼]

文章內容

華裔張小姐在卑詩大學(UBC)校園區內高價租下公寓單位,入住後發現空調馬達噪音太大,無法成眠,於是通知業主中止租約並提前搬離。但遭業主控告,租務審裁處(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裁定張小姐須償還兩個半月房租給業主。另外有律師提醒租客,遇有租務糾紛應注意申訴程序,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華裔移民張小姐一家是於2010年9月,以月租3300元承租位於UBC校園區內的一個公寓單位,租約一年。然而搬入後卻發現臥室天花板的空調馬達噪音嚴重,令人難以成眠。

她多次向管理公司反應,對方告知此噪音不可能消失。張小姐表示,隨著冬天到來,馬達更是運轉不停,連房門、鋼琴上的擺飾都會震動,玻璃櫃也喀喀作響。

沒發投訴信 人便走了

張小姐表示,在身心備受煎熬下,於2011年2月25日通知房東要中止租約,並在3月31日搬出。當時負責租務的管理人並未表示任何反對意見,她亦建議先生最好先向租務審裁處發出正式投訴信,但先生認為息事寧人,搬走就算了。

豈料4月底收到房東通知,要求他們支付兩個半月租金共8250元,並將他們告到租務審裁處去,有關通知信還附有管理公司經理出具的信件,指該公寓單位並無噪音。2011年8月租務審裁處裁定房東勝訴,他們須賠償8250元給房東。

張小姐強調,她曾詢問UBC義務律師,律師指出,法律明文規定房東必提供租客“寧靜安享”(Quiet Enjoyment)空間。她對租務局的裁定十分不滿。

律師:未投訴不利裁決

而華裔律師林主光則表示,租客與房東在簽訂租賃合約後,都不得無故提前解約,他認為張小姐在飽受噪音之苦時,應先向租務審裁處投訴,該處自會派員勘查,如果確有其事而房東置之不理,審裁處就會對租客做出有利裁決,同意提前解約。

但現在張小姐片面通知房東解約並提前搬離,遭房東告上審裁處,除非張小姐能證明審裁處在審理過程有過失,否則這項裁定很難被推翻。

卑詩租務審裁處網站亦備有“租客生存指南”(The Tenant Survival Guide)中文版可供下載,當中詳列房東與租客權利義務及各項法規,請民眾多多利用。
QR Code
請用微信 掃一掃 掃描上面的二維碼,然後點擊頁面右上角的 ... 圖標,然後點擊 發送給朋友分享到朋友圈,謝謝!
分享:
分享到微信

文章評論

  1. @一步一腳印 是男人的話,說話要算話,來加精吧~ icon_mrgreen.gif

    adyss | 2012-06-16 08:04:20 | 引用

  2. 偶聽說過的是提前2個月告訴房東要搬走,就不會扣下保證金了。不知對不對?

    煙花三月 | 2012-06-16 08:55:02 | 引用

  3. LZ談到的案件是因為租客跟房東有固定期限的租約,且此租客在租約任然有效的情況下提前搬離,所以RTB才會做出此類判定。如果你跟房東簽訂了固定期限的租約,不管你提前多長時間給房東通知,都不影響租約有效性;除非,你得到了RTB的仲裁或法院許可同意你提前結束租約;或者你的房東同意你提前結束並與你簽署共同協定結束租約。另外,房東麼有權利單方面拒絕退還你的押金;如果是針對你對租住房屋的損壞或未合適的清理,房東需在你同意下扣除相應金額,然後退還剩余押金;房東也可通過向RTB申請罰款令的方式扣留你的押金。

    閒雲一片 | 2012-06-21 00:54:58 | 引用

  4. adyss 寫道:
    @一步一腳印 是男人的話,說話要算話,來加精吧~ icon_mrgreen.gif


    連電人都不會了,根本沒電到嘛

    BTW,轉帖,咋給你精華?總的整個原創吧?

    一步一腳印 | 2012-06-21 01:14:50 | 引用

  5. 一步一腳印 寫道:
    adyss 寫道:
    @一步一腳印 是男人的話,說話要算話,來加精吧~ icon_mrgreen.gif


    連電人都不會了,根本沒電到嘛

    BTW,轉帖,咋給你精華?總的整個原創吧?


    切,你當時又沒說,原創哪個版都能精華了,沒勁 icon_evil.gif

    adyss | 2012-06-21 02:25:12 | 引用

  6. adyss 寫道:
    一步一腳印 寫道:
    adyss 寫道:
    @一步一腳印 是男人的話,說話要算話,來加精吧~ icon_mrgreen.gif


    連電人都不會了,根本沒電到嘛

    BTW,轉帖,咋給你精華?總的整個原創吧?


    切,你當時又沒說,原創哪個版都能精華了,沒勁 icon_evil.gif


    原創哪個版都能精華了--- 是咩? icon_twisted.gif

    送儂些花籃吧

    一步一腳印 | 2012-06-21 08:42:11 | 引用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