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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眼中的大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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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逍遙 2022-08-11 14:04:58
憲法法庭日前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重新詮釋了大學自治的涵義,卻也留下了重大的疑問,尚待解決。

此案的主角是國立台灣大學;因其不續聘一位教師的決定受到教育部處分不予維持,乃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遭到駁回。駁回理由是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曾經決議,此種情形公立大學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台灣大學於是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審查。

憲法法庭判決,有權利即有救濟;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會議的決議,剝奪大學的訴訟權,牴觸學術自由保障的大學自治,不再適用。

台大勝訴之後,本案還需要回到行政法院另為再審救濟。此處想要討論的議題,是憲法法庭判決理由中的一段話,「各大學依據具此等規範內容之聘約約定,不續聘教師,其法效僅系使教師在原受聘學校不予聘任,性質核系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雖對教師之工作權益有重大影響,惟尚與大學為教師資格之審定,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而為行政處分之性質有別。」

大學審定教師資格,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行政處分,此語源自民國84年6月的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以為:「公立學校系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系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制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系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當時已有一個月前才做成的釋字第380號解釋,大法官首次確認,大學自治屬於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一個問題是,大學並非實施國民教育,何以是受國家委託行使公權力?如果做為「政府機關」的公立大學是在行使公權力,尚有可說,但是為何私立大學實施教育也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呢?這與大學自治豈無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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