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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出軌,女子花 25 萬找人勸退“小三”!

2021-03-24 11:51:07

文章內容

BY - 本那比經略
老公出軌,女子花 25 萬找人勸退“小三”!

文章來源: ZAKER 於 2021-03-23 19:33:41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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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老公出軌

海南儋州一女子經人介紹與上海一家公司

簽訂協議並支付 25 萬元規勸第三者



" 專業機構 " 提供服務後

她卻將介紹人告上法庭

這是咋回事?

女子與公司簽訂協議規勸第三者

由於老公的出軌行為給自己的身心帶來極大的傷害,57 歲的阿程在面對瀕於破碎的家庭和夫妻感情危機時,既痛苦萬分又無能為力,希望挽救婚姻,維護家庭的完整。2019 年 3 月,阿程經他人介紹與林莉相識。

阿程稱,林莉以上海某公司業務代表的身份,在海南開展招攬 " 規勸第三者 " 業務。為此,阿程請林莉幫忙尋找解決方法保家衛婚。隨後,林莉將上海某公司介紹給阿程,並稱上海某公司有專業的婚姻專家、心理專家、談判專家等,只要簽約,公司保證可以讓阿程的老公離開第三者,回歸到家庭中。

在林莉的介紹下,阿程根據上海某公司 " 先交費,後服務 " 的要求,於 2019 年 3 月 18 日以轉賬方式向林莉支付 7 萬元、3 萬元。2019 年 3 月 20 日,阿程與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離簽訂一份《" 規勸第三者 " 咨詢協議》,委托上海某公司提供 " 分離小三,保家衛婚 "" 改變夫妻現狀 " 等八項內容的服務,協議約定服務報酬為 25 萬元,阿程應於協議簽訂之日支付 15 萬元訂金,余款 10 萬元於 2019 年 3 月 22 日前支付。

協議簽訂的當日,阿程繼續以轉賬方式向林莉支付 5 萬元,並於 2019 年 3 月 22 日支付 10 萬元。林莉收款後,於 2019 年 3 月 22 日分三次共向吳離個人賬戶匯付款項 15 萬元。

協議終止,女子收到退回的 10 萬元服務報酬

2019 年 5 月,阿程因上海某公司未及時提供服務,與上海某公司進行聯系。該公司以阿程未支付合同約定的服務報酬為由,與阿程產生爭議。

吳離表示,服務協議簽訂後,其認真服務有了確切效果。阿程在委托服務期間,經常向吳離哭訴自己的婚姻不幸和生活痛苦。自從發現丈夫包養情婦有了孩子後,多次想自殺,要與丈夫拼命,要與 " 小三 " 及孩子同歸於盡。

吳離對阿程進行專業的心理疏導、" 小三 " 勸退等專業咨詢服務,使阿程及時恢復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此外,吳離還為阿程出謀劃策,提供情感維護與維權方面的專業指導,使阿程有勇氣有方法和丈夫溝通交流,使丈夫 " 回心轉意 "。阿程多次向吳離表示感謝、感恩。因提供有效的咨詢輔導和有益的服務幫助,阿程拿到了丈夫認錯悔改的《保證書》和《家庭財產約定協議書》。

2019 年 8 月,阿程委托律師與上海某公司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終止《" 規勸第三者 " 咨詢協議》,並根據阿程的要求退回林莉代為支付的服務報酬 10 萬元。同年 8 月 14 日,吳離從個人賬戶向阿程退付了服務報酬 10 萬元。

女子狀告介紹人,要求返還侵占的服務報酬

阿程稱,她在《" 規勸第三者 " 咨詢協議》上簽字之後,上海某公司將兩份阿程簽字的協議原件拿走,並稱等公司簽字蓋章後把生效的協議寄給阿程,但上海某公司一直未將公司簽字蓋章後的協議送達給阿程。阿程多次催促上海某公司按協議提供服務,上海某公司否認收到了協議約定的 250000 元,同時上海某公司拒絕履行協議中約定的服務,最終造成《" 規勸第三者 " 咨詢協議》解除,林莉侵占的 250000 元服務報酬也未歸還給阿程。

阿程認為林莉與上海某公司串通,誘騙其簽訂協議,騙取和占有其 25 萬元,於 2019 年 10 月 19 日向海口美蘭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林莉立即返還侵占阿程支付給第三方的服務報酬 250000 元,依法判令林莉支付侵占阿程 250000 元所產生的利息。

訴訟中,阿程提供其與吳離的信息記錄進行證據保全的公證文書,主張上海某公司收到協議確定的服務報酬,林莉占有其支付的 25 萬元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

林莉則認為,根據婚調中介行業的行規,阿程支付的 25 萬元服務報酬中,其中的 10 萬元屬於其應得的婚調中介費,另外 15 萬元已支付給上海某公司。

阿程認為,和解協議存在保密約定,不同意該和解協議作為證據使用,認可已收到吳離匯付的 10 萬元,表示該款為賠償款,不屬於退付的服務報酬,同時抗辯稱吳離所述的工作成果並不屬實。

另查,林莉在訴訟中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收取婚調中介費的依據或合同根據。阿程與吳離的信息記錄中,吳離明確阿程未依約支付協議約定的服務報酬。

法院: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款 10 萬元及利息

海口市美蘭法院認為,原告阿程尋求被告林莉提供幫助,林莉在了解情況後介紹上海某公司給阿程,阿程依上海某公司要求向林莉支付 25 萬元,其行為屬於基於特定目的、有意識的行為,林莉與阿程之間不存在服務或中介服務的合同關系。林莉在收款後,依據阿程與上海某公司的《" 規勸第三者 " 咨詢協議》約定,向第三人吳離支付了 15 萬元,吳離作為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收款行為為職務行為,應視為上海某公司已收到服務報酬 15 萬元,第三人個人賬戶收取的 15 萬元具有法律原因。

原告阿程在訴訟中主張該款為上海某公司的給付的服務賠償款,與和解協議的約定不符,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林莉認為其收取的 25 萬元,其中的 10 萬元屬於其應得的婚調中介費,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阿程向林莉轉賬 25 萬元的事實客觀存在,林莉未就其與阿程之間就存有收取其中 10 萬元款項的法定理由及約定理由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其繼續保有該筆款項缺乏依據,應予以返還。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林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阿程返還不當得利款 100000 元及利息,並駁回原告阿程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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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放眼世界
無題
沒有相當的法律知識,還真看不懂這個案子啊

2021-03-24 11:57:50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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