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退租房間一片狼藉,房東還被拉黑

日期: 2021-12-03
新聞主題: 買房租房

來源: 瀟湘晨報

  半年前,長沙北大(专题)資源理想家園的業主周女士通過中介公司把房租給了租客鄒先生,合同期兩年。然剛過半年,周女士去收房時便發現:現場慘不忍睹,不僅垃圾遍地,不少生活用具也損壞嚴重,尤其曾完好的竹木地板現已成段斷裂。

  面對這一片狼藉,租客鄒先生卻拒絕了周女士的賠償要求,還將其微信拉黑。周女士對此氣憤不已。

  12月3日,瀟湘晨報《滿哥維權》欄目(報料微信xxcbwq)記者房子中介吳先生已聯系上租客鄒先生,加上周女士三方一起來到出租房內進行調解。鄒先生租該房子是給自己店裡的員工住,而他對租房現場並不知情。對於現場的狼藉,雙方爭議最大處在於誰該為4000元的地板損失費負責。

  律師認為,確定責任後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果是承租方造成的損失,無論是不是實際住戶,都應由承租人賠償。

  

  房子用作員工宿舍,收房時一片狼藉

  12月3日,租戶鄒先生和妻子今天來到出租房內,和房東周女士、中介一起,約上物業來核實現場情況。鄒先生告訴滿哥,他和妻子經營一家飯館,當初租房是用來作員工宿舍。周女士對此知情,但告訴滿哥當時口頭協議是約定住4人,“實際上住了7-8人左右,之間也換過好幾批人。都是事後才知道。”而鄒先生也表示,在8月底的時候換過一次管事的店主,而其他員工流動肯定是正常的。

  11月底鄒先生飯館倒閉,不再續租員工宿舍。當月29日收房那天,周女士因有事無法趕到現場,便請朋友幫忙收房。結果收到朋友那邊電話,說這房自己不敢收,得她本人親自來。於是她叫了物業,本人也趕到現場,見到了一幅讓她氣憤不已的景象:臥室裡煙頭、日用品、未吃完的食物等各種生活垃圾隨意散亂在桌上、地上和櫃子裡,一張臥室裡的大床不知何時搬到了客廳裡,上面堆著另一張被拆解的床,馬桶蓋子被人為破壞等等,最糟心的是之前完好無損的木地板這時有不小一片區域成段斷裂,翻擺在一邊。

  

  

  拉黑房東是因“無法溝通”?

  周女士告訴滿哥,事後她聯系鄒先生,對方卻一直沒回消息。“他從始至終都沒接過我電話,不止這次,從租房到現在他都沒接過我電話。”而周女士11月29日到現場時,還有一位員工沒走。周女士趕緊攔住員工,讓後者打電話給老板,於是得以聯系到鄒先生。但在這個電話之後,周女士發現鄒先生將自己微信拉黑,完全聯系不上了。

  而對於為何將周女士微信拉黑,鄒先生解釋道,是認為自己與對方無法溝通,只能同中介調解。在之前的微信記錄中,周女士要求賠償3000元。而在那次通過員工的電話中,鄒先生說周女士要求賠償8000元。但周女士說自己沒有這個表述。

  在12月3日的調解現場,鄒先生表示願意承擔衛生清潔、馬桶蓋維修、填補牆上孔洞等費用,其他的損壞細節鄒先生還持保留看法,認為這一定程度上屬於房屋出租的自然損耗。目前,雙方最大的爭議在於面目全非的木地板。鄒先生認為雙方都有責任。

  

  4000元的地板損失費用誰承擔?

  收房時周女士請來房屋鑒定員鑒定,後者表示地板是因長期泡水而鼓起,再加上人不斷踩踏才導致的,經評估光地板損壞就達4000元。

  而這水從何來,是雙方爭論的焦點。在7月底時,住在租房內的第一任店長曾聯系過房東,反映洗衣機旁邊的管道下水慢,需要維修。周女士告訴記者,她當時聯系的維修師傅太遠,沒過去,於是她讓店長自己聯系維修師傅,費用她來出。後來換到第二任店長,也向房東反映過積水問題。

  而雙方都認可的第一次實際性的維修發生在10月底。鄒先生據此認為周女士作為房東不作為,沒有認真對待反映的積水問題,積水愈加嚴重才致木地板慢慢泡發。他告訴記者自己中途曾問過中介是否可以退房,因為房東不理會維修問題,但因考慮到違約金和再找房子的中介費而作罷。中介表示確有此事。

  而周女士則認為,洗衣機旁的管道處離客廳的木地板有一個拐角加一條廚房的廊道,不可能蔓延那麼遠;且維修房屋是雙方的責任,自己、租客張先生和實際住戶員工之間一直溝通不暢。且據租約合同: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7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而調解現場的物業人員表示,10月底那次維修他也來了現場,當時積水確實只在拐角處,但他也無法判定,因為當時維修已經在進行。那時他已注意到客廳的木地板有拱裂,但遠未至現在的程度。

  物業人員指出牆腳脫落的牆皮肯定與水帶來的濕氣有關,但是否和漏水有關,漏水處在哪裡,目前都要等待專業人士鑒定。

  

  律師觀點:如果是承租方造成的損失應由承租人賠償

  焦點一:出租屋內物品損壞應該怎麼分析賠償責任?

  劉明:出租房內的電器或設備毀壞以後,承擔責任主體應當分情況確定:

  1、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條法律規定明確了,如果是出租房內物品自然損壞的,應由房東自行承擔維修責任;

  2、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這條法律規定明確,如果是因為租客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由租客承擔相應損失賠償責任;

  3、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條法律規定明確,合同中如果約定了維修義務的,應當按照約定來處理。

  焦點二:關於木地板的損失,如何鑒定誰來承擔責任。生活用具損害及衛生清潔費用最後應該誰來承擔?

  劉明:如果雙方對損失產生的原因有分歧,是可以通過鑒定來確定原因及責任的,鑒定結果確定責任後再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至於承租人所說的給員工做宿舍的問題,承租人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不管承租人讓誰住,只要鑒定確定是承租一方造成的損失承租人都應進行賠償。

  

  △ 周女士房子出租給鄒先生前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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