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女子瞞家人首付10萬買房
日期: 2021-09-19 新聞主題: 買房租房 來源: 環球網資訊
女兒患上精神殘疾
兒子不幸遭遇車禍
近年來
青島城陽區的翟女士一家
遭受了接二連三的打擊
更讓她犯難的是
今年6月份
無意中發現女兒
竟然首付10萬元
購買了一套商品房
0 1 家有精神殘疾女兒 稀裡糊塗買了套房
“我女兒精神殘疾,她自己稀裡糊塗地買了房,我們希望能退掉。”
翟女士老家是山東濟寧任城區二十裡鋪街道,自己的女兒王麗(化名)今年37歲,大學二年級的時候,精神開始出現問題,並多次到濟寧當地一家知名醫院接受治療。
此前一家人租住在城陽,直到王麗上一次住院時,翟女士才發現女兒瞞著家人,在外面貸款“買”了一套房。
今年6月28日,王麗再次發病,翟女士將其送回醫院。
在辦理住院的時候,需要提交王麗的個人材料等,翟女士回家找材料時,在王麗的包裡發現了一份“購房合同”。
王麗購房時的協議書
“我不太識字,看不懂合同,當時俺閨女住院了,不吃不喝的,什麼都不知道,我也不能問她。”翟女士說。
女兒住院後,翟女士看著手中的合同非常著急,於是按照合同中的一個手機號碼,聯系到“售樓”的一方。
“我是7月3號還是幾號打的電話,我打過去問,我女兒是不是在那裡買了個房子。
那個人查了下說是,我說我女兒有精神病,住院了,大夫說得住半年,這個也沒法還錢了,他們說匯報匯報。
後來我和老伴去售樓處看了,確實有房子。我女兒沒法還錢了,他們說讓我一把付上,但是我上哪裡找這麼多錢。”
首付10萬元已交 家屬希望能退房
翟女士說,女兒告訴她有一天到了李村一個廣場,看到一個廣告,她撥打了廣告上的一個電話,不一會兒來了一位女士。
女兒看著這位女士和她的同學長得很像,心裡想她的同學不能騙她,於是跟著這名女子坐車去了售樓處,這名女子把女兒放到售樓處後就走了。
“之後,俺閨女就跟人家簽了個合同,買了個房子。”
翟女士說,她問女兒“你買了房子幹啥,你又不能去那裡住,還得看著你,一天不吃藥不行”,王麗說讓翟女士幫著把房子退了。
翟女士提供的協議書顯示,王麗自願購買“青島興海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所擁有的坐落於即墨區藍村街道城七路麗惠源二期項目一面積為326.05平方米的商品房。
王麗按份共有該物業6.91%的所有權份額,並享有麗惠源小區“藍公館”內一22.52平方米物業區域的單獨使用權,王麗需要向“青島興海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支付156000元。
王麗與“青島興海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2021年4月簽署的一份“購房分期付款合同”顯示,“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購房首付款計100000元,剩余房款共計56000元,買受人同意按分期付款方式向出賣人支付。
翟女士說:“首付她已經交了,之前她自己也記不清還了幾次錢了,我問問了那邊的人,說還了兩次了。”
記者注意到,王麗的殘疾人證上顯示,殘疾類別為“精神”,殘疾等級為“貳級”。
家庭情況特殊
靠母親打零工撐起家
記者采訪得知,2018年,翟女士的兒子遭遇車禍,頭部受傷,大腦受到一定損傷,事發後兒媳離家,留下了10歲的孫子。
現在,兒子跟著翟女士幹裝修的活,翟女士的老伴身體不太好,翟女士幾乎成了家裡的“頂梁柱”。
“我兒子之前住院,我借了親戚七八萬元。現在我是跟著一個老板幹,有活就跟著去,前幾天在膠州幹,現在在城陽刮膩子,爬六七米高,一天二三百。”
翟女士說,因為女兒買房的事,她經常晚上睡不著覺,白天幹起活來也格外累。
3萬塊錢無法退還
如果起訴將應訴
首付10萬元,是一家人多年辛苦攢下的積蓄,而翟女士認為,後續女兒沒有還款能力,於是想退房退款,但與銷售方未達成一致。
近日,記者就此事聯系了青島興海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員答復記者稱,王麗購房時交了首付,後來選擇分期(付款)。
按照合同約定,王麗還了兩次分期貸款,等還第三期的時候,客戶電話一直打不通,後來過了兩三個月,她的母親突然來電話,說王麗精神不太正常,要求把所有的錢退掉。
這位工作人員表示,客戶所交的款項已經交給了開發商,前段時間王麗的母親委托律師下了一個律師函,意思是如果不退還這筆錢,將會起訴。
畢竟考慮到老人和這家人的情況,公司委托律師和對方律師協商此事。
“她這套房子十來萬一套,我們給當時帶她來買房子的中介結(算)傭金,裡裡外外大約3萬塊錢傭金。”這位工作人員表示,對於3萬塊錢的傭金,中介肯定不會退還回來。
這位工作人員表示,本方律師和對方律師溝通後,王麗的母親不同意這一解決方案。
這位工作人員還表示,根據本方律師的觀點,王麗有正常的償還能力,已經按照約定連續償還了兩次,即便她提供出了精神疾病的證明。
現在解決這一問題有兩個方案,公司接受退還這套房子,但3萬元確實無法退還;但如果堅持不退還房子,王麗的母親選擇去起訴,公司只能去應訴。
律師說法:
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司法鑒定是關鍵
9月17日,北京市浩天信和(青島)律師事務所董克強律師表示,近年來,類似案件時有發生,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糾紛,司法鑒定是關鍵,是否能認定為無行為能力,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問題依法認定。
針對此事,董律師認為這要看其精神病情是否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是關鍵,可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王麗的行為能力進行鑒定。
根據《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規定,若經法院依法鑒定後,王麗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王麗和相關合同方達成的買賣合同則無效,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精神病患者購房引發的糾紛
並不是個例
但最終的判決結果不一
案例一
精神病患者購房,合同被確認無效
2012年,家住上海浦東新區的唐某預交6萬元購買了煙台市龍口市某房地產公司出售的商品房一套。
2013年,唐某的父親得知此情況後,即通過快遞向龍口法院立案庭郵寄了起訴材料,要求確認唐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並退回6萬元預付款。
辦案法官通過與原、被告多次電話溝通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某房地產公司退還6萬元預付款。
辦案法官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在本案中,唐某因患有精神疾病,被上海法院系統宣布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其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房地產公司應退還購房預付款。
案例二
賣方自稱“精神病”,法院駁回賣方訴求
2015年12月,寇先生通過中介公司與張先生簽署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66萬元的價格購買張先生所有的位於昆山周市鎮的某小區1號樓603室及所屬車庫,合同還就付款、交房、過戶等均進行了約定。
2018年5月,寇先生被張先生的女兒張紅(化名)起訴到了昆山法院,要求確認雙方之間的購房合同無效,理由竟是張先生長期以來患有精神疾病,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他的監護人,張紅對於售房一事並不知情。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簽訂合同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該房屋買賣合同及附件無效的主張,法院最終不予支持。
本案中,張先生雖患有精神疾病,綜合多方證據及因素,但並不能等同於在交易期間行為能力受限,相對人寇先生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關義務,其合法權益就應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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