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抄幾個命名咋就差點賠了88億?

日期: 202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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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差評

  不知道各位差友知不知道甲骨文跟谷歌關於 Java 的官司。。。

  這樁訴訟自從 2010 年由甲骨文發起後,經歷了多次反轉,贏家桂冠在這兩公司間反復橫跳。

  中間甲骨文甚至一度勝訴,向谷歌索賠 88 億美元。

  眼看這快能過相愛相殺 10 周年紀念日了。

  最近美國最高法院終結了這場拉鋸戰:谷歌對甲骨文 Java 代碼的復制沒有違反知識產權。

  

  有差友可能會覺得,不就是司空見慣的互聯網大廠日常掐架唄,就是這次互掐時間久了一點。

  還真不太一樣。

  這次的官司,甚至讓包括微軟在內的谷歌生意場上的競爭對手,都跑出來力挺了谷歌。

  微軟在提交給法院的文件中,表示這場官司中如果判谷歌敗訴,對計算機行業將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兩家公司這 10 年到底在掐個啥勁好了。

  Java 是一種編程語言,誕生於上個世紀 90 年代,由 Sun Microsystems 公司開發,由於容易上手、跨平台等優勢非常受程序員的歡迎。

  谷歌是如何攤上 Java 的呢?

  —— 安卓。

  這個綠色小機器人大家肯定不陌生~ br />
  

  安卓誕生於 2003 年,2005 年谷歌用五千萬美元收購,當時安卓軟件的開發語言選用了 Java 。
  很顯然,谷歌肯定不會去推翻這一切重做。。。

  不然這五千萬它不就買了個寂寞?

  更何況,用Java 本身也是一個明智的選擇。

  因為 Java 基礎類庫完善,好用的第三方組件也多,而且能跨平台( 寫一次,能在任何地方運行 ),總之,對開發者們友好,選擇 Java 的開發者很多。

  安卓選擇了 Java 也就意味著,拉攏了這批程序員。

  

  有程序員能為安卓寫軟件,安卓的系統生態就能很快的構建起來。

  所以盡管這樣做是有法律風險,谷歌還是這樣幹了。

  雖然期間跟 Sun 有過摩擦,但也沒出大問題,直到 2009 年甲骨文斥資 74 億美元收購 Sun Microsystems,成功取得了其在 Java 上的技術。

  一家 “ 法律 ” 公司收購了一家技術公司會發生啥,相信不用我多說。

  當然是讓全世界知道,什麼叫知識就是力量。

  

  

  2010 年甲骨文將谷歌送上了法庭,說谷歌在開發 Android 過程中抄襲了 37 個 Java API 的代碼段,及 11 行 Java 源代碼,侵犯了版權。

  其中主張爭議在 API 上。

  API 是個啥呢?

  API 就是咱們俗稱的應用程序接口,解釋起來比較抽象,大家可以把它想象成業務辦理窗口。

  你准備好材料,然後把材料遞交給窗口( 接口 ),工作人員( 系統 )處理好以後直接返還一個結果給你。

  想要辦什麼樣的業務,就去對應的窗口( 接口 )。
  你不需要知道業務( 系統 )具體是怎麼操作的,只需要等窗口( 接口 )把你要辦的事情辦好,拿到結果就行。

  支付寶的部分 API 接口 br />
  

  甲骨文的邏輯是,軟件享受版權法保護對不?API 是軟件的構成部分對不?那 API 憑啥不能享受版權法的保護?

  臥槽,乍一聽很有道理啊!

  但是。。。

  谷歌的 “ 抄 ”,其實只是抄了這 37 個 API 套件中的方法描述、屬性宣告以及指令的分層結構。

  這些東西都是提示性的東西,有點類似於你去銀行業務窗口辦事,大廳裡面不是會貼辦業務的流程說明、准備材料、規章之類的東西。

  而 API 內部的實現邏輯,是谷歌自己寫的,跟 Java 的不一樣。

  舉個可能不那麼嚴謹的例子,我們兩個人都要寫一段程序輸出 hello world。

  我是這麼寫的。

  

  你是這麼寫的。

  

  你看,咱倆的具體實現邏輯完全不一樣,難道就因為叫同一個名字就是抄襲麼?

  我在網上找到了 Java API 的分層結構,其中標紅的是兩家都有的分層結構( 只標紅了部分 )。

  你的分層結構叫 AA、BB、CC,我的分層結構也叫 AA、BB、CC,這就是抄襲?

  
  一旦有人率先設計出了一個更合理的組織方法,他就能對此享有版權,後人都不能用了?

  那麼是不是代表著第一個發明 QWERT 鍵盤的,第一個制定下現在的元素周期表的人,是不是也享有對應的版權,能夠阻止其他人使用他們?( 這個比喻來自本案法官,但我覺得很精准,引用下~ )

  為了不侵權那個發明 QWERT 鍵盤的人,大家將被迫去設計各種花裡胡哨千奇百怪的鍵盤,陷入無意義的重復工作中。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 API 作為一種規范不被版權法所保護,同時谷歌的操作屬於合理應用,判了谷歌勝訴。

  當然,能得到這個結果,跟谷歌重復代碼只占很少的比例,以及安卓跟 Java 屬於完全不同的領域,沒有直接競爭關系等原因也是分不開的。

  到這裡,在這件事情上力撐谷歌的業內大廠們才松了一口氣。

  畢竟,美國是判例法系,高級法院的判決對未來同類案件具有約束意義。

  現在承認 API 層面的模仿屬於侵犯版權,那麼將來其他采用現有 API 進行開發的產品都有可能成為侵權者。

  那事可就大了,比如 Linux 的系統調用 API 就是模仿 Unix 的設計的,Windows 上也都有這一套玩意,類似這樣的事還有很多。

  總之,這樁官司裡谷歌如果失敗,將會成為第一個受害者,但絕對不是最後一個。。。

  差評君覺得,互聯網大廠們利用法律對自己的版權進行保護無可厚非。

  只有對 “ 智慧 ” 進行合理保護,才能夠激勵大家不斷創新,對吧?

  可如果是為了一己私利,拿著放大鏡到處照,抓住各種細枝末節,想把版權法變成自己謀利的工具,那可真是活該最後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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