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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性都不是義務了 婚姻還剩什麼?"法國修法引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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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條引發廣泛關注的新聞。法國通過了一項法案,將在民法典中新增條款,明確規定:人們在婚姻和共同生活中並不承擔性義務。




來源:RFI


這條新聞在中文互聯網上也引起了熱烈討論,評論區幾乎濃縮了人們對婚姻的全部困惑和分歧。

一部分人拍手叫好,認為這是身體自主權的勝利——進入婚姻不等於交出對自己身體的支配權,任何時候,一個人都有權對自己的身體說“不”。

另一部分人感到困惑,甚至有些憤怒:如果連性都不是義務了,婚姻還剩下什麼?婚姻不是應該有權利也有責任嗎?什麼都可以不做,那這張證書還有什麼意義?

還有一類聲音更尖銳:這不就說明婚姻本質上是一種控制人的制度嗎?早該廢除了。

這些截然不同的反應,都指向一個核心問題:婚姻制度的邊界到底在哪?它應該管到什麼程度?哪些東西應該被裝進這個名為婚姻的容器,哪些東西應該從裡面拿出來?

法國的這項立法是親密關系去捆綁化和婚姻去制度化的一個生動例證。今天我們就以這則新聞為切入口,聊聊法國這次修法到底改了什麼,它在社會學層面意味著什麼?同時也把鏡頭拉遠,理解法國伴侶制度的全貌——法國人在婚姻之外還有哪些選擇,這套制度是怎麼演化到今天的。最後,最重要的,是想想這一切對我們意味著什麼。

作者 | 於嘉

看理想節目《當代婚姻的困境與出路》


01.

這次修法到底改了什麼?

先來澄清一個普遍的誤解。很多人看到流傳於社交媒體的內容標題“法國廢除婚內性義務”,第一反應是:法國法律裡原來規定了婚內必然要發生性關系,事實並非如此。

法國《民法典》中關於婚姻義務的規定,一共就四項:忠誠、扶助、援助、共同生活。從來沒有一條法律條文明確提到“性”義務。那法律為什麼要修改呢?問題出在司法實踐上。


幾十年來,法國的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逐漸把“共同生活”(communauté de vie)這個概念做了擴大解釋。

他們認為,共同生活不僅僅意味著住在一起、分享日常,還應該包含配偶之間的性關系。於是,如果一方長期拒絕與配偶發生性關系,法官就可能認定這構成了對婚姻義務的違反,屬於婚姻過錯。

這個“過錯”的認定不是象征性的,它有實打實的法律後果:直接影響到離婚判決中的財產分割和經濟賠償。換句話說,一個人因為不願意和配偶上床,在離婚時可能要為此付出經濟上的代價。

所以這次修法做的事情,本質上是封堵這個解釋空間。它不是推翻什麼驚天動地的舊法律,而是在民法典中補上一句明確的話:婚姻和共同生活不包含性義務。從此以後,法官不能再把“不願發生性關系”當作一種過錯來判決。

這裡需要澄清一個很容易產生的誤解。有些人一聽“無性生活不算過錯”,馬上會擔心:那如果一個人對婚姻中的性生活不滿意,是不是連離婚的理由都沒有了?只能忍著?

不是這樣的。這次法國修法改變的不是“能不能離婚”,而是“以什麼名義離婚”。無性本身不再被當作一方的過錯,但如果雙方因此或者因為其他原因感情走到了盡頭,仍然可以以感情破裂為由申請離婚

區別在哪裡呢?在於“過錯”這兩個字。過去的做法是:你不跟我發生性關系,你有錯,你要為此付出代價。現在的邏輯是:我們之間的關系出了問題,我選擇離開——這是對關系狀態的判斷,而不是對某一方的懲罰。
1     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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