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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關212天獲賠15萬,"不夠律師費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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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本案中未存在


侵犯當事人財產權的情形

7月10日,民企老板范海生收到了沈陽高新區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法院決定賠償范海生人身自由賠償金100810.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以作為其被錯誤羈押212天的補償。


范海生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這一賠償金額與其申請的數額相差甚遠,“這幾年打官司的律師費就花了30多萬元,賠償款不到律師費一半”。

據范海生介紹,8月7日,其代理律師向沈陽中院提交了國家賠償復議申請書,請求法院支持其提出的1000萬元財產損失賠償及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申請訴求。

2021年3月25日,時任北京中科普金特種材料技術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范海生,在其位於北京市西城區的家中被沈陽市公安局幹警帶走。隨後他因涉嫌假冒專利罪於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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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方為沈陽融榮公司的負責人,雙方因一款由中科院金屬所授權的不銹鋼產品專利發生異地糾紛。該公司於2020年5月22日向沈陽市公安局報案,公安機關當日立案。

2021年10月22日,范海生被沈陽高新區法院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一年後,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

2022年12月28日,沈陽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范海生犯假冒專利罪,單處罰金35萬元。判決書中提到,案件審理中,法院建議公訴機關對北京中科普金公司追加起訴,公訴機關《復函》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涉嫌單位犯罪。


范海生上訴後,2023年7月24日,沈陽中院以原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24年6月27日,沈陽高新區檢察院作出《撤回起訴決定書》,理由是“案情變化”。同日,沈陽高新區法院准予撤回起訴。

2024年7月24日,沈陽高新區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書》。至此,本案暫告段落,范海生也重獲自由。從刑拘之日起至被取保候審,范海生被羈押212天。


2025年4月28日,范海生向沈陽高新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財產損失共計1029.8萬余元。

兩個多月後,沈陽高新區法院作出賠償決定。法院認為,本案中,范海生因涉嫌假冒專利罪被提起公訴,高新區法院以其犯假冒專利罪,單處罰金35萬元。該案重審期間,公訴機關撤回起訴,並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范海生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法院稱,在刑事訴訟中,從偵查、逮捕到審判,是證據要求的由低到高的過程,也是賠償歸責原則由寬到嚴即違法歸責到結果歸責的過程,雖然高新區法院未對范海生作出逮捕,一審也未判處限制范海生人身自由的實刑,但根據上述規定,適用後置吸收原則,應由高新區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范海生被羈押期間遭受的損害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關於人身自由賠償金,沈陽高新區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發布的計算標准,按每日475.52元核算,合計100810.24元。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決定書中提到,根據相關規定,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屬於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當在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數)酌定。

法院稱,綜合考慮范海生的羈押時間、糾錯過程、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確定為5萬元,此外應當在范海生住所地所在社區為范海生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法院認為,關於范海生提出的財產損失1000萬元,因未對范海生實施侵犯財產權的行為,范海生的該項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決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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