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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端惡性事件之下,普通人如何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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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南風窗記者 肖瑤

編輯 | 吳擎


“不要等,等多一會兒,創傷就會更強,對受害者與目擊者的後續心理影響也會越大。”

惡性事件發生後,中國政法大學犯罪心理學博士、廣東省心理學會法律心理學專委會理事張蔚在11月12日的朋友圈寫下這麼一段文字。

他認為,公共惡性事件的受害者,所指的不僅是受到傷害的個體,還有更多因此事而產生心理和情緒創傷的群體。

多年來在研究犯罪心理學的張蔚認為,“任何事物對個體的影響本就不同”,至於為何目標是群體而非某個體,就必須考慮到犯罪者所處的個人具體情境,即最終導致犯罪行為發生的核心事件。“類似的一過性非計劃隨機類型(犯罪)是沒辦法精准預防的,只能做避險教育,提高風險意識。”

在2019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犯罪心理分析:邪惡的十二個模樣》一書中,張蔚對常見的犯罪類型及心理特點進行了剖析與科普。書中寫道:“在對社會的報復這個特點上,無差別殺人表現得是最顯著的。在其他的案件中對社會的報復都存在著目標的轉化或者泛化,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社會’要做擴大解釋。”

張蔚以幾起全球范圍內的著名案件為例,闡述了分別以“村莊”“公權力”等概念存在的“社會”,類似的還有諸如學校、商場、醫院等公共場所。




學校、商場、醫院等公共場所也是概念存在的“社會”/圖源:unsplash

“犯罪者的核心事件經歷了幾次對他自己來說的挫折,他無法鎖定准確報復打擊目標,考慮到生理因素以及暴力犯罪的特點,也無法順利實施針對個體的暴力行為,所以,在這個負面狀態持續累積的情況下,目標就泛化了。”


而當災禍和傷害已經發生,聽聞、目睹甚至親身經歷惡性事件的人們,從不同角度而言,他們都同時既是“幸存者”,也是“受害者”,傷痛和創痕同時也在他們身上發生。

惡性案件有時候會被歸類為“極端個例”。這種心理歸因能對自身的恐慌情緒進行一定安撫,至少,能在意識層面將社會案件與自身的日常生活區隔開來。但在創傷之後如何重建正常生活的秩序?修補心理和精神的創傷?都是值得被認真對待的獨立課題。

張蔚認為,“民眾對犯罪的恐懼是完全真實的,不是臆想的產物,也不應該被嘲笑。犯罪恐懼是社會研究裡一個必須踏足的領域,除非找到犯罪恐懼的根源,否則將無法充分應對犯罪問題。”

以下是張蔚的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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