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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高空作业遭老人割安全绳,涉嫌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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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就“女子高空作业遭老人割安全绳”一事发布《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称,2024年9月24日,该局接到陶某(女,38岁)报警,称其在庐阳区某小区进行外墙维修作业时,发现有人在切割绳索,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经查,该楼栋9楼住户王某某(女,68岁)曾因楼上外立面维修弄脏家中不锈钢外窗心存不满,发现又有人在楼上维修,遂在家中持刀切割从楼顶下挂的绳索,被及时制止,未发生人员坠伤等情况。目前,该局已经立案,案件正在办理中。




据媒体此前报道,陶某称在12楼做维修防水时,发现绳子抖动,她往下一看,一名老太太在拿镰刀割绳子。她在半空中对着老太太喊不要割绳子,但无效,遂报警处理。

事后陶某表示,对方老伴过来后,说绳子挂在他家的墙外,墙是他家的,他就要割。陶某说,当时她在施工,绳子是放在旁边的,如果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绳子被割断,她就会直接掉下去。




律师解读

关于此事,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李胜男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尽管王某某的行为没有对陶某造成实际伤害,但是已经构成法律上的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明知如果割断安全绳,很可能导致陶某从12楼坠落,高空坠落很可能面临严重受伤或死亡的结果,但是其依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不是陶某报警,警察及时制止,则安全绳很有可能被割断。因此,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李胜男律师分析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李胜男律师认为,本案并未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并且被警察及时制止,可认定为未遂,因此可能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王某某的年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本案中的王某某为68岁,因此不适用这一从宽处理的规定。另外,即使王某某年满75周岁,但是如果行为恶劣,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司法机关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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