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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 拿不出证据 温村女房东赔租客2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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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网综合)根据 BC 省最高法院的裁决,维持 RTB(住房租赁部)的裁决,判决温哥华女房东 S 需赔偿给前租客 2.1 万加元,作为不当驱逐租客的处罚。



最高法院法官 F. 马修·基什纳 (F. Matthew Kirchner) 在裁决中写着,S 在温哥华西区拥有一套包含两个出租单位的房屋,S 通知其中一位已经在这里租住 6 年的租客搬走,因为 S 的女儿要搬进来居住。


随后,这名租户在 2020 年 4 月 1 日搬走,然而离开后这名租户得知房东 S 的女儿并没有搬进去,于是向 RTB 提交争议通知,认为房东对其不当驱逐。

根据 BC 省的《住宅租赁法》,房东被允许近亲需要搬入的情况下驱逐租客,但需要提前两个月给租客通知。如果租客对于驱逐有异议,房东有责任证明其家庭成员已经搬入、并且在这里租住生活超过 6 个月。

在本案中,RTB 发现房东未能证明“其女儿搬入该套房、且居住生活了 6 个月”,因此裁决房东应补偿前租户一年的房租。


在此案中,另一个租住房屋中的居民佐证,从 2020 年 4 月前租客离开后,这里没有再有人搬入,再之后几个月这里再次开始招租。

房东 S 对 RTB 这一裁决提起上诉,她认为 RTB 未能接受她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可以根据情有可原的情况免除对前租户进行赔偿的要求。


房东表示,由于 COVID-19 大流行,她女儿搬家到温哥华的时间被推迟了 2 个月,而她到温哥华达后就失业了, 3 个月后不得不再搬到另一个城市工作。这些因素导致 S 的女儿无法在她应该搬进来的时候搬进来,并在规定时间内住满 6 个月内居住。

S 最终向 BC 省最高法院上诉,认为 RTB 没有采纳她所提交的这些信息作为证据,但这些本应被接受。

法官基什纳的裁决中说,房东 S 辩称,她不被 RTB 允​​许进行某些口头证词,并就据称可以解释为什么女儿没有入住出租单位的情有可原的情况提出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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