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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 租客母親跳樓房屋變凶宅?索賠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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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林女士的母親患有精神疾病,在女兒租住的房內跳樓身亡。


對此,房東張先生覺得自己租給林女士的這套房子變成了“凶宅”,在後期房產租售中出現了貶值,產生了損失。

為此,他將房客林女士告上了法院,索賠房屋貶值損失80萬元。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該起房屋貶值索賠案進行了一審判決。

房東:房產出售時才得知房子成“凶宅”

張先生名下有一套房屋,從2016年起他以每月7000元人民幣的價格出租給了林女士。

張先生表示,在雙方租賃關系存續期間,林女士於2019年3月接她的母親到了該房屋同住。

僅過了半年,林女士的母親就從租住的房屋陽台跳樓輕生。

事發後,林女士還故意向他隱瞞這個情況,並於事發當月就解除了房屋租賃關系。

張先生還告訴上海法治報,2021年4月,他將上述房屋出售給李先生,約定轉讓價款為900萬元。



然而李先生在買下的新房與保潔員攀談過程時意外得知,這套剛買下的新房2019年曾有人從屋外陽台跳樓自殺。


李先生認為,該房屋原房主張先生在明知其准備將該房屋作為婚房使用的前提下,非但沒有披露該房屋發生過自殺事件,反而刻意進行隱瞞,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欺詐,導致他基於重大誤解的前提下購買了這套房屋

因此,李先生將張先生告上了法院。雙方經過庭外調解,張先生最終以降低房屋轉讓價款80萬元的條件與李先生達成和解。

張先生表示,自己也是在與李先生的訴訟中才知曉發生在自己曾經外租過的這套房子中有他人墜亡的事件。

他認為,林女士承租了這套房屋後,在未告知房東的情況下將患有精神疾病的母親接來居住,違反了合同的約定。


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林女士母親輕生墜樓,林女士作為實際承租人沒有盡到對房屋的保管義務,也未盡到對其母親的看管責任,而事發後林女士又加以隱瞞未將該起情況告知於房東方,導致他在後續出售該房屋時產生了直接損失,並額外產生兩次訴訟的律師費。

因此,林女士對上述房屋構成“凶宅”負有責任,應當賠償他所遭受的損失。於是,張先生將林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房屋貶值損失80萬元以及律師費14多萬元。

房客林女士:事發後已告知房東

對於原房東張先生的說法,林女士並不表示認同。她告訴上海法治報,首先,就損害事實而言,張先生所謂的損害結果是對李先生降價80萬元出售房屋,而這筆80萬元的金額並非基於法院的生效判決,而是雙方庭外私下商議達成的和解金額,她無法確認該金額的真實性與合理性,因此,張先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損害結果。

其次,即使有80萬元人民幣的損失存在,但該賠償是基於李先生因為張先生刻意隱瞞行為而主張,因此張先生損失的直接原因是他自身隱瞞了房屋狀況而買賣房屋,李先生的請求以及張先生所謂的損失均與身為原租客的她毫無關聯。

林女士還強調,自己並沒有故意隱瞞母親的死亡。她表示,李先生買受房屋僅一個月便知曉房屋的具體情況,而張先生作為房屋所有人,在事發兩年之後卻說自己毫不知情,還是在房屋交易時從下家手裡得知了情況,顯然有悖常理。

事實上,她在事發後就將此事告知了房東張先生,並以房屋押金和另行支付3100元的方式與張先生就租房事宜全部處理完畢,雙方此後再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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