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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2岁男孩 多次性侵同龄的小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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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案件引起了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关注,同年12月,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报告书,建议废除有关的推定。


法改会在报告书中提出,既往案件已经证明,14岁以下的男童可能具有性交能力,这项推定的应用与现实脱离。

《201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于2012年7月将其制定成为法例,落实了相关建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废除了未满14岁的男童无能力性交、肛交或兽交的法律推定。这也意味着,10-14岁的儿童性侵罪,年龄将不能再被当作“免死金牌”。




连州某社区进行矫正教育

惩罚还是教育

“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香港,且能证明男孩犯罪时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他将会承担刑事责任”,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总干事黄翠玲称,根据香港法律,任何男子与一名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终身监禁。

关于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法律界一直有争论。“无论把刑事责任年龄降到多低,都不能解决根本性的问题”,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肖姗姗认为,相比起事后的惩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对受害者的保护更重要。


了解小妹的遭遇后,范啸虎律师和重庆创冠律师事务所任建宇律师主动为小妹提供法律援助。2022年1月,鲁涵的弟弟作为小妹的法定代理人,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决定提起民事诉讼前,家里亲戚多次找到鲁涵和弟弟“说情”。在亲戚眼中,这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如果不说出去,就没人知道”,加上两家是表亲,私下和解更好。鲁涵拒绝的原因很简单,“他犯了罪,凭什么不接受惩罚?”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妹寄宿期间多次被张川川性侵害,虽然后者未达到刑事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月30日,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张川川及其监护人10日内向小妹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24677.08元,并赔偿心理创伤康复治疗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之后,双方都提起上诉。鲁涵希望法院能够向案发地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等机构提出正式的司法建议书,让张川川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称,有关部门已经针对张川川启动了临界预防机制。但鲁涵认为,除了判决书上简单的一句话,临界预防措施什么时候启动,具体措施是什么,哪个部门来执行,她们都无从得知,她希望相关部门可以将这些信息公开。

“所谓的矫治教育程序,在有的地方可能是一片空白”,在代理该案件的过程中,范啸虎和当地司法、行政机构都有过接触,他发现,一些工作人员并不了解如何启动临界预防机制,也不知道怎么去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甚至有些人连专门矫治教育都没有听说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像张川川一样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未立案的加害者,存在简单的“一放了之”的情况。范啸虎认为,立法者希望教育、挽救加害者的目的,实际上很难达到,有的未成年人还会故意利用刑事责任年龄钻法律的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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