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告聯系 | 簡體版 | 手機版 | 微信 | 微博 | 搜索:
歡迎您 游客 | 登錄 | 免費注冊 | 忘記了密碼 | 社交賬號注冊或登錄

首頁

新聞資訊

論壇

溫哥華地產

大溫餐館點評

溫哥華汽車

溫哥華教育

黃頁/二手

旅游

未滿12歲男孩 多次性侵同齡的小姨

QR Code
請用微信 掃一掃 掃描上面的二維碼,然後點擊頁面右上角的 ... 圖標,然後點擊 發送給朋友分享到朋友圈,謝謝!



重慶市某郊區,一名男孩在2020-2021年間,對寄養在家中的“小姨”實施了多次性侵行為,首次侵犯行為發生時,兩人甚至未滿12歲。

2021年5月28日,女孩家屬向公安機關報案,調查後,因男孩未滿14周歲,當地公安局向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男孩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事後,受害女孩轉到重慶市區上學,男孩則回到原學校繼續讀書。


《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1)》提到,2021年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中,強奸罪的嫌疑人數居第三位,有7591人,占受理審查起訴人數的10%左右。

2023年3月,最高檢在“深化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上通報,近5年檢察機關起訴強奸、猥褻兒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13.1萬人,此類犯罪已成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

執業以來,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於旭坤接觸過一些涉未成年的性侵案。她提到,侵害發生後,被害人除了身體上的創傷,還往往留下很深的心理陰影;如果加害人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則尚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這也是當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主要原因,“按照國內法律體系,這些孩子需要接受專門矯治教育,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專門矯治教育卻時常‘缺位’。”

“噩夢”

“他對我做了‘少兒不宜’的事情”,2021年5月26日中午,魯涵接到一個電話,是小妹的聲音。

12歲的小妹因患先天腦癱,說話有些口齒不清,大意是,她被打了耳光,還被摸了身體。

小妹口中的“他”是表姐的兒子張川川,和小妹年齡相仿。

意識到小妹可能遭遇猥褻,魯涵和弟弟當即買票往老家趕,路上,表姐發來消息,“發生這樣的事,我沒臉見你們了,但還好沒發生‘最壞的事情’”。

魯涵和弟弟在重慶市區工作,母親去世後,小妹被在外打工的父親帶在身邊。考慮到父親年老身體不好,照顧妹妹不方便,2017年,她將小妹接到市區的家裡,由她和小三歲的弟弟共同撫養。

經過一年的復健,小妹基本可以做到生活自理。魯涵和弟弟跑了重慶的幾家學校,校方均以她和弟弟不是小妹的法定監護人為由,拒絕了小妹的入學申請。2018年,魯涵和弟弟將小妹送回戶籍地上學,每月向表姐支付2000元的撫養費,委托她照顧小妹的生活。

“噩夢”就是從那時開始的。

小妹告訴魯涵,在表姐家寄住期間,張川川多次打罵威脅她,並對她實施性侵行為。由於害怕,小妹一直不敢告訴家長,對方甚至揚言,“如果你報警,等長大了也要找到你,殺了你。”

5月26日,張川川再次侵犯她,小妹在反抗過程中被打了一巴掌,到學校借同學的電話手表向姐姐求救。

講述過程中,小妹不時看向魯涵。魯涵知道,小妹是擔心她生氣,偷偷觀察她的表情,“我告訴她,這不是你的錯。”

事發後表姐向魯涵透露,之前曾發現兒子摸小妹的身體,當時把兒子打了一頓。魯涵質問表姐,“如果你當時就告訴我,我們立即會把孩子接走,就不會發生這種事。”表姐承諾,會負責小妹的治療費。

回到市區,魯涵問了小妹具體的經過,才發現事情不只是猥褻那麼簡單,小妹寄住期間,張川川多次強行與小妹發生了性行為。她帶著小妹到醫院驗傷,醫生告訴她,這種情況必須先向公安機關報警,才能進行傷情鑒定。



5月28日,魯涵和弟弟帶小妹到派出所報警,民警幫她們聯系了案發當地公安局。錄口供時,小妹表現得很平靜,魯涵則邊聽邊哭。後來,魯涵在張川川的詢問記錄中看到,僅他本人承認的侵犯,就有8次。

6月1日,魯涵收到了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因張川川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該案屬於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該案刑事訴訟程序即告終結。



兒童遭遇性侵後,會有部分家長不願意報警,低於14歲的施害者大部分也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圖片來自網絡 )

他有沒有被抓起來?

“他有沒有被抓起來?”報警後的某一天,小妹突然問魯涵。

小妹的發問讓魯涵不知如何回答,“我不能撒謊說他被抓起來了,也不敢告訴她,他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沉默幾秒後她告訴妹妹,總有一天他會被抓起來的。

四川致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范嘯虎告訴深一度記者,張川川作案行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強奸罪。

但我國刑法規定,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張川川當時未滿14歲,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因為小妹的事情,魯涵開始關注同類型的案例。她發現,以往很多低齡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案子,加害方由於年齡小而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有的被送去收容教養或是轉到工讀學校;而據魯涵所知,事發後張川川回到原學校讀書,生活很快回歸正常。

魯涵在網上看到,2021年3月,成都市金牛區發生過一起13歲男孩猥褻女童事件。一男孩在小區內多個位置,對幾名女童作出摟抱、按壓等動作。事後,小區內多名家長稱,發現自己的孩子也被該男孩猥褻過。

這件事就發生在范嘯虎律師居住的小區。男孩後來被帶到公安機關調查,但因未滿14歲,其沒有受到任何刑事上的懲罰。事發後,男童和家長並沒有向小區居民道歉,也未聽說有關部門對男孩采取矯治教育等措施。

范嘯虎說,根據刑法,12-14歲的未成年人,只有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兩類犯罪需要視情況承擔刑事責任。但現實社會中,這個年齡段未成年人普遍性身心早熟,體格增長快,已經具備了性意識,近年來,未成年人性侵犯罪高發,但性侵類犯罪卻被法律忽略。在法律實踐中,也有人會抓住這個漏洞去展開辯護,“如果一個12-14歲的未成年人以強奸為目的,致人死亡或重傷,司法機關以強奸罪追訴的話。施害的未成年人可能將不承擔刑事責任。”他認為,應當將12-14歲未成年人強奸行為納入刑法懲處范圍之內。

類似的低齡未成年人性侵案也曾發生在香港地區。不同的是,如果一個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主觀故意犯性侵罪,按照香港法律的規定,其將會面臨刑事處罰。

2010年9月,香港東區醫院發生一名13歲男童與一名女童性交的案件。按照香港《少年犯條例》,如果控方有確切證據證明,10-14歲兒童在犯罪時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嚴重錯誤的,涉案兒童便要承擔刑事責任。

但當時普通法推定,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這項推定源自羅馬法,根據羅馬法,如相關司法程序涉及青春期問題,法庭會視14歲青春期的開始年齡。因此,即使有證據表明男童在犯被指控罪行時有性交能力,且在受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與其進行非法性交,該推定依然不能被推翻。最終,這位13歲的香港男孩不能控以強奸罪名,只能被控猥褻侵犯。



這一案件引起了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的關注,同年12月,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報告書,建議廢除有關的推定。

法改會在報告書中提出,既往案件已經證明,14歲以下的男童可能具有性交能力,這項推定的應用與現實脫離。

《2012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於2012年7月將其制定成為法例,落實了相關建議。香港《刑事罪行條例》廢除了未滿14歲的男童無能力性交、肛交或獸交的法律推定。這也意味著,10-14歲的兒童性侵罪,年齡將不能再被當作“免死金牌”。



連州某社區進行矯正教育

懲罰還是教育

“如果這個案子發生在香港,且能證明男孩犯罪時知道自己行為的嚴重性,他將會承擔刑事責任”,香港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黃翠玲稱,根據香港法律,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關於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法律界一直有爭論。“無論把刑事責任年齡降到多低,都不能解決根本性的問題”,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肖姍姍認為,相比起事後的懲罰,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導和對受害者的保護更重要。

了解小妹的遭遇後,范嘯虎律師和重慶創冠律師事務所任建宇律師主動為小妹提供法律援助。2022年1月,魯涵的弟弟作為小妹的法定代理人,向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決定提起民事訴訟前,家裡親戚多次找到魯涵和弟弟“說情”。在親戚眼中,這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如果不說出去,就沒人知道”,加上兩家是表親,私下和解更好。魯涵拒絕的原因很簡單,“他犯了罪,憑什麼不接受懲罰?”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妹寄宿期間多次被張川川性侵害,雖然後者未達到刑事年齡不承擔刑事責任,但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6月30日,一審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張川川及其監護人10日內向小妹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營養費等費用共24677.08元,並賠償心理創傷康復治療費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之後,雙方都提起上訴。魯涵希望法院能夠向案發地的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公安機關、教育主管部門等機構提出正式的司法建議書,讓張川川接受專門矯治教育

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稱,有關部門已經針對張川川啟動了臨界預防機制。但魯涵認為,除了判決書上簡單的一句話,臨界預防措施什麼時候啟動,具體措施是什麼,哪個部門來執行,她們都無從得知,她希望相關部門可以將這些信息公開。

“所謂的矯治教育程序,在有的地方可能是一片空白”,在代理該案件的過程中,范嘯虎和當地司法、行政機構都有過接觸,他發現,一些工作人員並不了解如何啟動臨界預防機制,也不知道怎麼去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甚至有些人連專門矯治教育都沒有聽說過,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像張川川一樣未滿刑事責任年齡而未立案的加害者,存在簡單的“一放了之”的情況。范嘯虎認為,立法者希望教育、挽救加害者的目的,實際上很難達到,有的未成年人還會故意利用刑事責任年齡鑽法律的漏子。”





民事賠償案一審判決後,魯涵提出上訴,希望法院可以公開張川川的專門矯治教育具體是如何展開的

“缺位”的矯治教育

專門矯治教育該由誰來實施?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中》規定,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我個人認為,專門矯治教育,既有教育性質,也有行政性質,也有司法性質。結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應該是由多部門聯合辦理類似的案件的”,肖姍姍說,但實際操作中,公安機關要管的案件太多了,很難分出精力去落實矯治教育,而教育行政部門的法制力量又相對缺失,有些工作人員自己都不太懂專門矯治教育,還要他去教育學生,確實有難度。


她提到,2021年3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原來的收容教養改為專門矯治教育,但這方面的工作還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對於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沒有真正實現分級分類幹預。迫切需要有專門的辦法或者條例出台,將未成年人矯治教育工作落到實處。

相比之下,香港處理同類案件的方式可以為內陸提供一些經驗。

香港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黃翠玲介紹,香港針對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案件有一套多方專業合作的處理方式。接到案件後,警務人員、社會福利署社工、臨床心理學家、等會組成特別調查組,負責案件的辦理和後續的服務。

“對於受害者,社工和醫護會提供心理治療等服務,對於加害人,小組會通過調查去了解他(她)的家庭和經歷,找到他作案的原因,再為他提供服務,引導他重新認識兩性關系。”

做了6年多的司法社工,孫鳴謙接觸過不少觸及法律紅線的未成年人。

他還記得去年在派出所第一次見到那個男孩的情景。從外形上看,男孩二十歲左右,坐在椅子上低垂著頭,“好像能感覺到,他渾身的肌肉都是僵硬的。”

交談過程中,孫鳴謙得知,男孩只有13歲,因為猥褻陌生女子被帶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男孩父母工作忙,平時交流較少,面對進入青春期後身體的變化和性意識的萌動,他不知道如何處理。一天傍晚,男孩看到一個女生穿著睡衣下樓倒垃圾,便跟隨女子進入電梯,對其實施猥褻,對方報了警。

“我會不會被判刑?”男孩問。孫鳴謙意識到,男孩在生理教育和法制教育方面都很欠缺。

受警方委托,孫鳴謙所在的朝陽區心聲社會工作事務所為男孩提供幫教服務。幫教服務一般為期三到六個月,每月兩次,通過觀看影片、交流談心等方式,幫助一些“問題青少年”走上正軌。除了每月兩次的見面,孫鳴謙一直和男孩保持著線上的聯系,男孩告訴他,學會正視自己的性意識後,他通過運動、看電影等方式轉移自己的注意力,情緒慢慢變得平穩。孫鳴謙也發現,男孩已經從之前的緊張、恐懼狀態中走了出來。幫教期限結束,機構幫男孩向派出所出具了報告,解除幫教協議。

孫鳴謙說,社工對未成年人的幫扶,在實際操作中也會遇到一些阻礙。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中提到,國家鼓勵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工作,依法給予政策支持,並加強管理。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以購買服務等方式招聘專職或者兼職的社會工作者。

問題在於,幫教活動的開展並不具有強制力,有賴於涉事青少年和家長的配合。孫鳴謙說,簽訂幫教協議後,有的孩子為了躲避幫教,用更換手機號等方式切斷與社工的聯系,還有的家長將社工的幫扶視為一種打擾。

於旭坤也提到,雖然我國的法律框架中有關於未成年人矯治教育的規定,但各級在落實上是不夠的,“比如一些地區甚至沒有組建專門的教育指導委員會,那麼誰來做評估同意的工作?很多地方沒有可以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的專門學校。這些都需要在實踐中進行探索,需要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等開展更多工作。”





小妹喜歡的毛絨玩具

陰影

案發後,小妹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顯示,小妹有創傷性應激障礙;輕度精神發育遲滯。

魯涵能清楚地感受到妹妹的不安,每次去醫院治療的路上,小妹會反復問哥哥姐姐,可不可以回家,最終總以在醫院門口的一場哭鬧結束。

她和表姐開庭後沒有再聯系過,表姐時常在社交平台發布關於兒子的動態,魯涵說,看起來,張川川的生活重回正軌,沒有受到什麼影響。而小妹不願再回到老家,在檢察院的幫助下,她的監護權被轉移到哥哥名下,小妹轉到重慶市區的學校讀書。

平時,姊妹三人默契地不再提起那件事。

但陰影並未就此褪去,很多個夜晚,從噩夢中驚醒的小妹跑到魯涵床上,要挨著她睡。第二天被問起做了什麼夢,小妹又完全想不起來。唯一記得的一個夢,是“夢到你們又把我送回去了。”

她養成了等待的習慣,晚上必須看到魯涵下班回家,才能安心睡覺。有幾次,魯涵到家已經將近12點,“我問她怎麼還不睡,她就說睡不著。”

聽到別人講到戀愛話題,小妹會表現出不耐煩。有時,聽到親戚朋友給魯涵打電話介紹對象,她說,“不要在我面前接這種電話,我聽著就煩。”她告訴姐姐,以後自己不想戀愛,也不想結婚。

黃翠玲說,按照一些研究報告,受害人越早去接受治療,成效會越好。小妹長期受到張川川的打罵威脅以及性侵犯,身心受到傷害很大,如果沒有及時接受心理輔導,這些陰影很可能到成年時期依然伴隨她。

時間過去一年多,小妹逐漸適應了新學校的生活。魯涵經常囑咐小妹,在外面遇到危險,首先要想辦法保命,然後找機會報警。

“報警有什麼用?”小妹問。

魯涵告訴她,雖然張川川沒有被抓起來,但報了警,有關部門會對他進行教育,“如果我們不說出來,可能還會有下一個受害者。”

(為保護采訪對象隱私,文中魯涵、張川川為化名)
您的點贊是對我們的鼓勵     無評論不新聞,發表一下您的意見吧
注:
  •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猜您喜歡:
    您可能也喜歡:
    我來說兩句:
    評論:
    安全校驗碼:
    請在此處輸入圖片中的數字
    The Captcha image
    Terms & Conditions    Privacy Policy    Political ADs    Activities Agreement    Contact Us    Sitemap    

    加西網為北美中文網傳媒集團旗下網站

    頁面生成: 0.0397 秒 and 7 DB Queries in 0.0048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