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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一供電所長被殺 這被曝是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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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養魚戶羅傳坤竊電被供電所執法人員發現,羅傳坤在供電所處理罰款事項時,持刀將所長劉軍殺死。羅傳坤被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羅傳坤認為判決不公,稱供電所開出巨額罰款是直接誘因。

綜合大陸媒體報道,3月20日,羅傳坤殺人案二審在重慶市高級法院開庭審理。二審未當庭宣判,院方稱擇日宣判。


此前,重慶市第三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羅傳坤因不滿供電所處理而產生報復殺人的想法,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雖具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判處。

羅傳坤的上訴理由是,他認為自己竊電價值不足兩千元,但劉軍要求罰款32萬元,然後談到16萬,最終確定為12萬,這樣的處罰使其“情緒失控激情殺人”。羅傳坤認為被害人劉軍存在“嚴重過錯”,而他的行為系“事出有因,罪不至死”。

此案件追溯可到2019年6月,羅傳坤承包重慶市涪陵區江北街道高家村大塘灣魚塘,從事漁業養殖。同年8月,羅傳坤與涪陵電力公司簽訂《低壓供電用電合同》。

2021年7月5日,珍溪供電所發現羅傳坤竊電。 7月6日下午,羅傳坤叫上村支書何南山一起,到珍溪供電所處理竊電事宜。一審判決載明,經鑑定“羅傳坤竊電金額為20,341.28元”。

一審判決書未提及當日雙方協商繳納違約電費的具體金額,但羅傳坤在起訴書中稱:“劉軍要求罰款32萬元,然後談到16萬,最終確定為12萬。”


羅傳坤在上訴狀中稱,劉軍當時提出,不認罰就要對其停電,而且還會向公安機關控告其盜竊行為,這會影響到羅傳坤的兒子將來上學、找工作、參軍等。他不得不按要求在一張空白處理單上簽字,接受12萬的罰款,並表示一周後繳錢。

一周以後,2021年7月14日下午4時許,羅傳坤前往珍溪供電所。

判決書載明,羅傳坤駕車來到涪陵珍溪供電所處理竊電事宜。這期間,羅傳坤因對違約竊電費用數額和繳納事宜產生不滿,為報復泄憤,到車內拿了一把折疊刀放進褲包來到劉軍辦公室。羅傳坤向劉軍提出分期繳納違約使用電費被拒後,即從包內拿出折疊刀,朝劉軍胸部捅刺。接著又捅傷前來阻止的供電所職工周勇、徐忠林兩人,跑出供電所,駕車逃離。逃離供電所之後,羅傳坤打電話向警方投案自首。


2022年8月11日,重慶市第三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羅傳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此後,羅傳坤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羅傳坤的辯護人稱,經他們計算,羅傳坤盜電金額沒有20,341.28元。實際竊電量為1100度,折算下來只有723.58元,這個金額未達到立案起訴標准,加上三倍違約金也僅為2,894.32元,辯護人認為其不構成盜竊罪。同時,供電所最初卻提出32萬元的天價罰款,此後雖然經過協商,降到了12萬,仍然超過正常罰款標准。而這是命案發生的直接誘因。

辯護人認為,羅傳坤系衝動犯罪,案發後認識到錯誤選擇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因此該案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辯護人稱,對羅傳坤的殺人行為表示譴責,但也需要考慮其在當時特定環境下,是否能理智地采取其它司法途徑救濟手段。

但公訴方認為,供電所對羅傳坤的處罰從32萬改到12萬,屬於工作瑕疵,劉軍並無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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