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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香港终审权之争 人大释法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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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前,司法终审权属于英国枢密院,连“司法独立”也子虚乌有。但是,香港回归后,终审权之争成为中国司法主权与殖民地残余司法权力之争。




这种斗争源于三权分立之争。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说,香港是普通法制度,是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则是“权力分立”的核心概念。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则说,《基立法》订明立法、行司法机关三权分立的原则,并清楚界定了三者的角色。


其实香港回前后都不是三权分立,香港司法界某些人谎称特区三权分立,是为了将香港司法独立凌驾于特区政府、特首乃至中央之上。

香港终审法院竟然曾经宣称可以依据司法管辖权去审核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完全是本末倒置,荒唐滑稽。




香港终审法院于1999年吴嘉玲案判辞第62段:“依我等(终审法院)之见,特区法院确实有此司法管辖权,而且有责任在发现有抵触时,宣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此等行为无效。关于这点,我等应藉此机会毫不含糊地予以阐明。”

事实上,香港的司法独立在纵向结构上,还有一个高高在上的国家司法主权。香港司法独立绝非“独立”于其权力来源即“一国”主权,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单位,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都不能作出凌驾国家主权的行为。这是应有之义,也属常识。




香港法官如果缺乏对“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的认同,会导致司法独立蜕变为“司法至上、法官治港”,扰乱宪制秩序和法治环境,令社会整体利益受损。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欧文代表抗辩一案,香港三级法院均批准黎聘用外籍大律师作辩,均驳回律政司上诉,这扰乱了香港宪制秩序和法治环境,令社会整体利益受损。

香港法律界和司法界某些人颠倒了法律秩序,声称终审法院请人大释法,人大才能释法。认为除了《香港基本法》158条第三款外,并无其他条文说明有其他人或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能提出或主动启用此解释权,香港特区法院是唯一在《香港基本法》里列出有权提请释法的机构,任何非司法机构提请人大释法,均属违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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