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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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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赋予了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涉案学校《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条款体现了其教育自主权,而法院在对高校处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对高校的教育自主权予以尊重。被告学校适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作出的处分决定并无不当。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对于阿华提出的“他被拘留三日系被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轻的嫖娼行为,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中直接规定嫖娼即开除学籍,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纲目冲突”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



综上,阿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11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阿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阿华承担。

回应:


当事人称不服一审判决,将上诉

“我们是昨天(11月21日)拿到一审判决书的,对于一审结果,我们表示遗憾。”11月22日下午,阿华的代理人之一邹律师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拿到判决书后,阿华明确表示不服,将依法上诉。


邹律师称,阿华读研期间,成绩优秀,深得导师喜欢。“如果没有这个案子,他的硕士研究生一定会顺利毕业并攻读博士学位,而现在,他只能靠打工为生。”

邹律师称,一审判决之所以不理想,他认为与该案的“基本管辖”有很大关系。“阿华的学校是一个行政级别很高的学校,让一个最基层的法院去审查一个行政级别很高的高校的行政行为,法院的管辖压力可想而知。”他称,类似案件,其他省市一审大多会放在中院审理。

“我们认为,学校《纪律处分》第四十条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八个字取掉后,开除的对象会无限扩大。这个特征一审法院没有明确作出评价,非常遗憾。”

邹律师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公安机关对阿华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显然已经认定阿华的行为‘情节较轻’。”

“如果有一天,这个案件成为司法考试题,你选择什么答案?是选择《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阿华的减轻处罚,还是选择学校《纪律处分》取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8个字后的开除处分?究竟哪一个是标准答案呢?”对于此案的思考,邹律师是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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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 13 人参与评论    (其它新闻评论)
    评论1 游客 [乃.何.说.七] 2022-11-23 21:28
    屁!有人在福建嫖娼还当国家领导人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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