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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花生不給錢攤主去世 顧客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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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花生的大媽已經身亡了,她沒追上不給花生錢的女子後,倒在烈日下。近日,重慶一位大媽在賣花生時,遇到一位買了花生卻不給錢的女子,大媽看到對方提著花生徑直離開,急忙起身去追趕,結果人沒追上,自己反被氣暈在地。


當時的天氣有40幾度,地面熱得都可以煎雞蛋了,大媽暈倒在地上,會是個什麼情形,可想而知。市民發現後,有人給大媽遮擋太陽,有人解開大媽衣領,試圖營救。但是據拍攝者說,他們最後失敗了,大媽已經身亡。

事情發生後,大家對買花生不付錢的女子,應該承擔什麼責任,持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應該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也有人表示只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筆者認為,女子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大媽因追趕她猝死,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理由如下:

1、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致他人死亡的行為,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

通俗的講,要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需要女子有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觀認識,或者她是因為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

之所以說女子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是因為刑法具有歉抑性,如果通過其他方法可以達到懲罰的目的,可以不適用刑法,采用其它的處罰措施。

除此之外,刑法的定罪原則很高,需要排除合理懷疑,如何能確定女子能夠預見到,她買了花生不付錢的行為,會導致大媽死亡的嚴重後果呢?

過失致人死亡的關鍵是,犯罪嫌疑人已經預見到死亡後果的發生,卻因非主觀故意的種種原因,導致死亡後果的發生。

綜上所述,女子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不能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2、有網友表示,既然不能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女子為什麼又要承擔民事責任?

這是因為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采用的證明標准不一樣,民事責任采用高度蓋然性規則,即大概率是這樣,就可以判侵權人承擔責任。

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女子買花生不給錢,不管她是故意,還是忘記了,都有過錯,沒有異議,而且她也造成了大媽死亡的後果。

但女子的侵權行為,和大媽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應該如何確定?

筆者認為,可以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來確定,即女子買花生不給錢,正常情況下,大媽肯定會追趕,事發時酷熱難擋,人劇烈運動突然昏倒,符合日常生活經驗。

至於暈倒和死亡之間的進程,可以用參與度來確定,女子買花生不給錢與大媽身體健康、冒著烈日追趕等,綜合確實女子應該承擔多少責任。

實踐中,類似這種情況,女子一般會被判承擔30%的責任,注意,判定多少責任,有一定的主觀因素在裡面,也就是說,只要不太離譜,多一點或者少一點,都屬於正常范圍。


最後,不管女子是有意還是無意,大媽是因為她沒付錢追趕倒地去世,女子都有責任,只是責任大與小而已。

@螞蟻說法 對於這件事,你怎麼看?關注熱點問題,探討人心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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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熱榜#普法行動-律師來幫忙##重慶#

#女子買花生不給錢 店家追不上氣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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