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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在48小時內"死掉"的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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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殿臣是哈爾濱某供熱公司門衛。2021年3月12日凌晨,他在公司收發室突發腦出血。送醫後,醫生斷定馬殿臣已經腦死亡,只能靠呼吸機維持生命體征。此時,對他的妻子柳興平來說,拔不拔掉呼吸機是個無比艱難的決定——拔,意味著丈夫很快會停止呼吸,可在外地工作的女兒還沒有回來看父親最後一眼;不拔,則意味著難以被認定為工傷。61個小時後,柳興平和女兒還是決定拔掉呼吸機。而如她們預料的一樣,馬殿臣的死沒有被當地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必須在48小時內“死掉”,否則就拿不到工傷賠償,為何非要如此抉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此處的“48小時”,成為工傷認定最難闖的一道關,以至於像馬殿臣這樣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其死亡與其本職工作有著高度關聯性的案例,都無法被認定為工傷。


  是否被認定為工傷,對死者家屬來說,有著很大的區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因工死亡,近親屬可以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賠償,其標准是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約為49萬,2020年提高到80余萬。柳興平原本可以拿到這筆高額賠償,前提是必須舍棄親情,在女兒看到父親最後一眼之前狠心拔掉呼吸機。柳興平的選擇無疑會得到所有人的認可,無論是法律還是制度,如果與人們樸素的道德觀念相違背,那麼它顯然是不盡合理,至少是值得拷問的。

  有人會說,法律是剛性的,既然做出了48小時的限制性規定,就應該不折不扣地遵守。現實中,像馬殿臣這樣的案例占了大多數,但也並非沒有例外。2016年發生在廣西的一個案例是,梁某某因公出差,死於返程途中,因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沒有被認定為工傷。家屬沒有放棄,經過復雜的法律程序,二審支持了家屬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在法律對死亡認定標准沒有明確規定情況下,應從有利於保護職工的立場予以解釋,認定梁某某視同工傷。


  這是一個值得稱贊的判決,既沒有突破法律,也最大化地兼顧了人情。工傷保險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護勞動者權益,在其死亡和傷殘之後,給予其及家屬一定的物質補償,因此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應該是因果關系,即死亡是否由工作原因引起,而不應該是搶救時間。48小時就可以,多一個小時就不行,這明顯有失公平。


  事實上,48小時的規定,本身就未必站得住腳。據一名勞動法專家表示,“48小時的規定是參考醫學搶救的黃金時間”,而在醫學專業人士的眼中,這一說法十分荒謬,“醫學上沒有絕對的48小時界限”。這個小小的分歧,既折射出不同專業領域的技術壁壘,從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出,“48小時”規定摻雜了法理之外的多重考量。

  人社部2019年曾經有過一個答復,認為工傷認定的把握上,要兼顧與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基金之間的利益平衡,不能無限擴大。這段話讓人五味雜陳。任何立法都不可能脫離現實,但“48小時”規定兼顧用人單位、社保基金的利益,唯獨勞動者的利益被選擇性無視了。

  是時候對工傷認定的“48小時”時限進行法律層面的調整了,因為我們不應該讓人們在法律和人性之間做選擇。現實中經常發生的一個場景是:企業為了逃避工傷賠償,強烈要求醫院“不要放棄,繼續搶救,我們全力配合”,而病人家屬則糾結於,要不要拔掉呼吸機,提前結束親人的生命。這一幕諷刺又悲涼,而原本它並不應該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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