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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封控在家卻被公司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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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間封控在家,收到上班通知, 員工向老板說明因為疫情無法准時到崗,卻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近日,浙江紹興上虞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 判決公司支付職工工資及經濟賠償金4萬余元。


  陳某原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員工,2019年3月份入職,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後一次合同期限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因工廠放假,陳某回河南老家。

  2021年8月,陳某所在地河南省尉氏縣發生新冠疫情,無法返崗,其間陳某在微信上收到了該建材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以陳某自2021年8月1日起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曠工一個多月為由,通過微信通知雙方勞動關系自2021年9月8日起解除。


  陳某於2021年9月23日向上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8月份工資及經濟賠償金。


  勞動仲裁委審查後認定該建材公司與陳某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 裁決該建材公司支付陳某2021年8月份工資及經濟賠償金合計4萬余元。該建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因工廠放假回河南老家,後因當地新冠疫情管控措施而未能及時返崗,並非無故曠工。該建材公司僅於2021年8月25日在微信工作群發布所有員工須於9月1日到崗的通知, 事後也未另行通知陳某到崗,即於2021年9月9日通知陳某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存在不妥。


  該建材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根據《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支付被告經濟賠償金,關於2021年8月工資,陳某未能到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疫情采取緊急措施導致,非因歸責於陳某本人,應當視同陳某提供正常勞動,並由某建材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故判決某建材公司支付陳某2021年8月份工資及經濟賠償金,合計4萬余元。

  法官表示,新冠疫情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疫情期間對於未到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詳細了解未到崗的客觀原因,積極與員工溝通,不宜貿然以未到崗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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