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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中年得子卻發現孩子非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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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現自己正在撫養的孩子非親生,協議離婚後,還能要求前妻返還撫養費並賠償精神損失嗎?


  

  案情回顧


  翟某經相親認識錢某,對錢某一見鍾情。二人戀愛期間,錢某表示自己已經懷上翟某的孩子,希望與翟某盡快結婚。二人於2018年5月領取結婚證並舉辦婚禮。

  6個月後,錢某產下一子。翟某中年得子,喜不自勝,不僅支付4萬元月子中心費用,而且每月支付5000元用以雇傭保姆照顧孩子。

  2020年5月,翟某發現錢某與第三人存在不正當關系,於是做了親子鑒定,發現孩子並非自己親生。

  2020年7月,翟某與錢某協議離婚,約定孩子由女方撫養,男方不支付撫養費,二人各自名下房產、車輛、銀行存款歸各自所有,無其他共同財產和共同債權債務。


  

  2020年9月,翟某向南京市棲霞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錢某返還撫養費14萬元,並賠償翟某精神損失6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翟某非孩子親生父親,依法對孩子沒有撫養義務,但翟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誤以為孩子是親生的對其進行撫養,給翟某造成相應的財產損失和精神痛苦。錢某對損害結果存在過錯,侵害了原告的財產權益和人身權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綜合考慮撫養時間、孩子生活需要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以及撫養費用來源情況,酌定錢某返還翟某撫養費7萬元。結合撫養時間、被告過錯程度、被告經濟能力,酌定錢某賠償翟某精神損失1萬元。

  司法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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