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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高速上與妻吵架妻子跳車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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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一男子與妻子駕車行駛在高速公路時發生爭執,妻子隨即跳車,數日後因傷死亡,該男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近日,九派新聞從裁判文書網上了解到這則關於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判決書。

  2020年1月16日14時,黃某和妻子文某駕駛石油公司運輸車輛從宜春市駛入滬昆高速公路,當車輛行駛至滬昆高速宜春市袁州區路段時,發生堵車,黃某隨即將車停在原地等候,在等候的過程中,兩人因瑣事發生口角。


  15時許,在車輛繼續行駛的過程中兩人仍在爭吵。16時11分,黃某拿起車上放置的兩個水杯朝文某扔去,其中一個水杯砸在了文某左手手臂上,隨後黃某將車停在應急車道上。當文某准備下車時,黃某則抓住其衣領並將她拉向駕駛室後朝她的左側肩部打了兩拳。

  文某被打後便下車,但黃某強行將其推回車上。上車後,黃某不顧文某的激烈情緒致使文某跳下車。跳車後,文某頭部受傷,後經萍鄉市人民醫院救治無效於1月19日在家中死亡。


  1月22日,黃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上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上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上栗縣法院認為黃某因家庭瑣事與文某發生糾紛,過失導致文某死亡,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专题)270905.5元。宣判後,被告人黃某不服,提出上訴。


  黃某提出,自己與文某是夫妻關系,還有共同的子女需要撫養並且在歸案後如實坦白,也與親屬積極賠償了受害人家屬人民幣40萬元,故請求從輕處罰。

  萍鄉市法院認為,上訴人黃某的行為已經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依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准確,但量刑不當,應予糾正。

  據此,萍鄉市中級法院撤銷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並對黃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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