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联系 | 繁体版 | 手机版 | 微信 | 微博 | 搜索:
欢迎您 游客 | 登录 | 免费注册 | 忘记了密码 | 社交账号注册或登录

首页

新闻资讯

论坛

温哥华地产

大温餐馆点评

温哥华汽车

温哥华教育

黄页/二手

旅游

嫖娼人员是否应该被通报?于法无据

QR Code
请用微信 扫一扫 扫描上面的二维码,然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 ... 图标,然后点击 发送给朋友分享到朋友圈,谢谢!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首届四川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四川省十大法治人物,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首届四川省行政立法专家。


  出版《检察官客观义务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等学术专着 6 部、合着 6 部,在《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商研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 7 项,其中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 " 刑诉法实施后律师辩护问题实证研究 " 结项获得 " 良好 " 鉴定,获得 "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 等省部级以上奖励 6 项。

  近日,有 " 钢琴王子 " 之称的李云迪因涉嫌嫖娼一事被 " 平安北京朝阳 " 的官方微博向社会通报," 一石激起千层浪 ",此事一时间成为公众关心的热点话题。


  除了大众感受中的 " 震惊 "" 想不到 " 之外,人们不禁思考,官方是否应该向社会通报此行政违法事件?

  一、官方通报于法无据,涉嫌行政违法

  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是 " 法无授权不得为 "。然而,遍查《治安处罚法》,无一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权向社会进行通报。不仅如此,该法第 6 条明确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 112 条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 5 条第 2 款规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请问,这种惯常的 " 通报 " 做法究竟依的是何法?如果向社会通报,其家人必然知悉,有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家庭不和谐,能 " 增进社会和谐 " 吗?立法的意旨又如何能实现? 所谓的 " 公开 ",应当是执法程序的公开,并非是与案件调查、处理无关的向社会的公开。

  《民法典》第 990 条在 " 人格权编 " 中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 991 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李云迪虽涉嫌行政违法被处罚,但其作为公民的人格权并没有被剥夺,依然享有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尊严。

  在刑事诉讼中,有一项举世公认的原则,即 " 无罪推定 " 原则,也就是涉嫌犯罪的被追诉人在罪行最终被法院确定有罪之前,在法律上被假定为或者被视为无罪,目的是给涉嫌犯罪的人以人道待遇,保障其不因被追诉而被当成犯罪人对待。


  李云迪嫖娼一事若有确凿证据证实,也只是行政违法,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刑事犯罪。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遭到行政处罚后,其还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救济权。这意味着行政处罚决定并非终局决定。一旦李云迪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会受到司法审查,完全有推翻原决定的可能。

  如果对一项尚未确定的处罚决定进行公开通报,不仅不符合类似 " 无罪推定原则 ",而且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行政权独大的现状难以受到控制。


  二、官方通报不符合宪法原则和 " 比例原则 ",损害公民各项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 33 条第 3 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所谓 " 人权 ",就是 " 人之所以为人 " 的权利,不论行政违法人员还是犯罪人,概莫能外。在现代风险社会,隐私权是人格权或曰人格尊严的基础,理应成为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权力的实现也同时伴有义务的履行。 由此决定了人权保障理应成为公权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对行政违法行为的通报显然不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损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比例原则被称为公法上的 " 帝王条款 ",也就是 " 必要性原则 " 或者 " 最小侵害原则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 " 不得已的恶 ",不应过度行使,且对违法人员造成的损害应当与违法行为相称。

  一个性质并不严重的违法行为却要使行为人付出惨痛代价:家庭可能破裂、社会评价降低、被行业联合 " 封杀 "。并且这些不利后果很大程度上是公开 " 通报 " 导致的。 这就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实践中流行的通报制度的弊害。

  在全球有包括德国、荷兰等国在内的 88 个国家已经承认卖淫嫖娼行为合法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有无必要对嫖娼人员给予如此严厉的处罚,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觉得新闻不错,请点个赞吧     还没人说话啊,我想来说几句
上一页12下一页
注:
  •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 在此页阅读全文
    猜您喜欢:
    您可能也喜欢:
    我来说两句:
    评论:
    安全校验码:
    请在此处输入图片中的数字
    The Captcha image
    Terms & Conditions    Privacy Policy    Political ADs    Activities Agreement    Contact Us    Sitemap    

    加西网为北美中文网传媒集团旗下网站

    页面生成: 0.0357 秒 and 5 DB Queries in 0.0043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