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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酒店摔傷索賠370萬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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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旬老人入住酒店,在房間內不慎意外摔倒,嚴重受傷導致終生殘疾,酒店是否需要擔責?


  近日,浙江諸暨市人民法院一審、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一起案件,原告高某的訴訟請求被駁回,酒店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2018年12月31日,高某與女兒郭某一同入住諸暨某酒店。


  第二天晚上,年過七旬的高某在房間內走動時,意外摔倒受傷。

  女兒向酒店求救,酒店工作人員撥打120,並陪同將高某送至醫院。

  經診斷,高某為頸部脊髓損傷、四肢癱瘓、高血壓、後縱韌帶骨化。

  住院期間,酒店向高某家屬提供了免費住宿。

  2019年1月24日,高某轉至北京某醫院進一步治療。

  事發後,高某家屬與酒店協商賠償事宜不成,遂向法院起訴。

  家屬稱,酒店房間家具擺放過多且不合理,通行空間過於狹窄;前往陽台必須繞過辦公桌,並經過床尾與辦公桌之間狹窄的間隔;辦公桌為無色透明玻璃材質,懸空設計,透過玻璃桌面可以清晰看到地毯的顏色和花紋,該設計方式很容易讓客人忽略辦公桌的存在;酒店沒有意識到這樣的設計存在安全隱患,沒有設置防護措施或警示標志,要求酒店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70萬余元,同時要求酒店拆除客房內透明玻璃桌,消除危險、排除妨礙。


  諸暨法院一審認為:該案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本案中,事故發生時,前一日入住的高某對酒店客房內的家具擺放位置已有一定了解。高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活動過程中應當注意周邊環境,避免自身風險。

  其次,高某與女兒同住,家屬明知高某年高,反應和行動能力相對較弱,應當對其予以照看和提醒。此外,高某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其在酒店客房內摔倒,但並無證據表明其系撞到客房內透明玻璃桌而導致摔倒。


  根據雙方提供的現場照片並經現場勘查,透明玻璃桌有一定厚度,外緣光滑,玻璃下方為深棕色桌腳支撐。酒店客房內燈光明亮,夜間視線良好,能夠注意到玻璃桌的存在。透明玻璃桌和床之間間隔較大,不影響正常通行。高某入住客房地面鋪設地毯,無障礙物,客房內行走通暢。

  

  

  (涉案酒店內的玻璃桌)

  因此,法院認定酒店客房內的家具擺放合理,不存在安全隱患,酒店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沒有過錯,對高某起訴要求酒店方賠償各項損失等訴請不予支持,最終判決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被告酒店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高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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