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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嬰接種疫苗後癱瘓,醫院擔責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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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診斷書稱,2016年11月和2017年6月、9月,內江市醫調委調解過程中,雙方協商對劉彩病毒性腦炎形成與接種的疫苗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後因鑒定機構技術條件限制未受理,或因其他原因未進行。


不過,專家組調查診斷書載明:玉溪社區醫院給劉彩接種的脊灰減毒活疫苗批號,接種登記本、接種證顯示為“20150825-5”,而區疾控中心2015年7-12月分發給玉溪社區衛生院的疫苗批號為“201508025-5”,無批號“20150825-5”的脊灰疫苗;無細胞百白破疫苗批號登記為“20141003”,區疾控中心分發給玉溪社區醫院的無細胞百白破疫苗中沒有該批號的疫苗

對此,玉溪社區醫院解釋為該院工作人員輸入錯誤,而百白破疫苗的生產日期“20141003”和批號“2014050-2”在接種登記本和電腦接種記錄登記顛倒。該院進一步解釋稱,百白破疫苗和脊髓灰質炎疫苗均屬一類疫苗,是免費為兒童接種,進貨渠道由省、市、區疾控配送。因此,該院不存在通過其他渠道購買的情況。


同時,內江衛生執法部門追溯涉事疫苗源頭,確認涉事百白破疫苗來自武漢生物研究所,系正規來源。

法院終審判醫院擔責40%,家屬不認可

西南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書》認為,玉溪社區醫院對劉彩實施的接種過程,以及對疫苗采購管理均存在不規范行為。同時,醫院也未能證實,其對劉彩發生疑似預防接種反應後盡到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不過,醫院“診療行為與後果不能絕對排除偶合因素”,司法鑒定建議,院方責任參與度30%-40%為宜。


內江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劉成英無法證明社區醫院接種的疫苗不合法,且導致了劉彩的疾病,不能排除其“自身疾病偶合因素的可能”。

不過,法院認為,鑒定意見是醫學專家從疾病與損害後果之間的關系來確定,鑒定意見只是證據的一種,對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應綜合分析雙方的地位、注意義務等方面。由於社區醫院處於專業知識強勢一方,再綜合其在疫苗接種行為中的過錯,接種之時,社區醫院未告知家屬接種疫苗後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如出現不良反應,應采取的方式方法。


一審法院認為,社區醫院應該承擔50%的賠償責任。2018年12月6日,一審判決玉溪社區醫院向劉彩支付509114.18元。並每二年一次,按照當時護工標准一次性支付劉彩護理依賴費直至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最長不超過20年。

不過,一審判決書之後。社區醫院提起上訴,案件發回重審。

2022年12月30日,內江市中區人民法院重審改判,醫院承擔40%責任,賠償劉成英41萬余元,減去醫院的此前支付費用,應支付31萬余元。劉成英不服,提起上訴。2023年7月6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玉溪社區醫院仍承擔40%責任,不過,賠付金額改判為48.197.88元。劉成英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提出再審申請。2023年12月21日,四川省高院駁回劉成英的再審申請。

2024年3月25日,劉成英告訴澎湃新聞,至今拿到的賠償費用總共40多萬元。這些錢很難應對未來更大的康復治療和生活支持。女兒的康復看上去還遙遙無期,她會繼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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