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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南岸近92%土地被建别墅遭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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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足见开发商对亲水景观房寄予的“厚望”。问题是,如果滨湖地区的土地全部建上房子,滇池水质改善难度会更大。


  这是因为高密度房地产会引来大量人口,进而大量增加生活污水;污水处理系统可能不堪重负,天然草地、林地、湿地等自然生态调节系统又不复存在,更无从支援。

  试想, 即便在这儿买了房子,面对不宜直接接触、偶尔还有异味的滇池,房主们真能实现“鼎级”生活品质?


  

  长腰山面向滇池区域建成项目及在建项目

  (图源:生态环境部)

  二

  近年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开发建设、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采矿、广西凤山世界地质公园遭破坏性开采等一批环保大案,都凸显出巨大的 “私享利益”驱动。

  通常,生态保护所需费用由国家或上级部门负担。生态出现破坏就是“既成事实”,拖久了还能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到头来,还得由国家或上级部门出钱出力,进行漫长的生态修复。


  这种“社会保护成本”和“私人开发收益”的不对称,也使自然保护区成了一些人眼中的“香饽饽”:挣了钱是自己的,破坏了环境,有政府部门修复,有利无弊嘛!

  公开数据显示, 中央和地方政府历年在滇池保护上的财政投入总额已超过600亿元。从2008年起,昆明市实施了“四退三还一护” (退塘、退田、退人、退房;还湖、还林、还湿地;护水)工程,其中大量公共财政资金用于群众搬迁、选址建设安置房。

  谁料,腾退出来的土地还没来得及实现“三还”,就被开发成了别墅区与高尔夫球场。


  在此过程中,地方财政的确从滇池开发项目中获得了土地出让收益,但地方政府在滇池保护治理上, 可以说“态度不坚决、行动打折扣”,制度执行不 到位、有偏差。

  例如,2013年起,滇池区域开始施行《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 但《条例》对一级保护区内允许建设的滇池保护设施规定不明确;对二级保护区内允许建设的“生态旅游、文化建设项目”,也没有明确界定。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把别墅项目包装成“规定项目”,易如反掌。

  又如,承担滇池保护具体任务的昆明市,迄今尚未制定自己的“昆明市保护滇池条例”或“滇池保护发展规划”。

  用督察组的话讲,这叫 “只算小账、不算大账,只算眼前账、不算长远账”。如果各地都只考虑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段时间的“小本本”,那么以保护之名、行开发之实的案例,一定会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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