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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行长公公洗钱 儿媳买豪车装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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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现银行惊天大案!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一份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洗钱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被告人张某与谢某1(在逃)原系夫妻关系,谢某(另案处理)系谢某1父亲。张某的公公曾是中国某某银行重庆分行副行长。张某不仅为公公保管了装有60多万受贿款的黑色行李箱,还帮公公洗钱。张某用公公受贿的赃款大肆购买爱马仕、香奈儿、梵克雅宝等奢侈品以及法拉利、宾利、玛莎拉蒂等豪车。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在行贿人被查后,张某仅变卖了部分奢侈品,就获得了584.9万元赃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张某父母家的衣柜里发现了两只共装着400多万元赃款,一只装着副行长公公的30张银行卡、11本银行存折、保险合同4份、企业自建房转让合同2份等。不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数罪并罚获刑4年。


  

  儿媳隐藏的行李箱里装有6万多美元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1年至2017年期间,谢某利用其担任原中国某某银行重庆分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在每年中秋节、春节宴请时陆续收受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董事长涂某好处费人民币(专题)11万元、美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637404元)。

  2018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谢某1明知谢某交由其保管的一个黑色拉杆箱内有谢某任职期间受贿所得财物的情况下,仍对该拉杆箱予以保管。后张某、谢某1将该拉杆箱转移、藏匿于张某父母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衣柜内。

  2019年4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依法对重庆市渝北区进行搜查,搜查出拉杆箱内谢某受贿所得美元64244元、人民币10.19万元、港币3430元、银行卡30张、银行存折11本、保险合同4份、企业自建房转让合同2份、机动车登记证书1本、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1张、工行定期存单4张、工行基金购买凭证1张、南方基金开户凭证1张、工行基金申购缴款凭证1张、工行基金认购存取款凭证1张等物品,重庆市公安局依法对该拉杆箱及箱内物品予以扣押。

  2019年4月25日,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而张某的丈夫处于在逃状态。

  

  儿媳狂买爱马仕、香奈儿等帮忙洗钱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张某,女,1990年8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同年6月11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她的公公谢某曾担任原中国某某银行重庆分行副行长。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谢某、谢某1利用谢某担任原中国某某银行重庆分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大量收受重庆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的财物。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明知谢某1、谢某利用谢某担任原中国某某银行重庆分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大量收受李某的财物,仍与谢某1使用受贿所得款项,大肆购买法拉利、宾利、路虎、玛莎拉蒂等豪车,大肆购买爱马仕、香奈儿、梵克雅宝、连卡佛、诺悠翩雅、迪奥等品牌奢侈品。

  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谢某1从谢某处得知李某被重庆市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张某遂伙同谢某1陆续将从李某处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奢侈品部分变卖,获赃款人民币584.9万元。张某、谢某1将其中现金人民币300万元装入一拉杆箱并由张某转移至其父母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衣柜内藏匿。同时,谢某1藏匿于此的还有另一个内有受贿款人民币300万元现金的拉杆箱。后张某将其中部分现金用于归还某某集团借款、购买奢侈品等开支。2019年4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依法对张某父母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进行搜查,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两拉杆箱内剩余赃款人民币414.5万元予以扣押。

  此外,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明知原在刘某名下的一辆价值人民币923150元的沃尔沃XC90黑色越野车系谢某受贿所得仍配合谢某、谢某1将该车过户至自己名下。2018年10月25日,张某与谢某1以人民币51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变卖,张某明知该车辆系谢某受贿所得,仍提供其卡号为62×××88的招商银行卡接收卖车款,并供张某自己使用。

  

  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万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消费套现,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张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并罚。张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洗钱罪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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