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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 房東告租客 租客一招房東恐賠7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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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房東和租客對租期的理解出現巨大分歧,雙方協商未果最終鬧上了法庭。3月23日,錢報杭州房產一文,對這一事件進行了獨家報道。(此前報道:萬萬沒想到!杭州房東和租客“互掐”,局面失控:這樣要掏70萬元違約金?!)


  這並不是一起普通的租賃糾紛。由於房東已將房子出售且已過戶,如不能趕在4月15日之前交房的話,就得向買家賠付69.9萬元的違約金。

  但是租客堅持認為雙方此前口頭達成的半年續租協議有效,要求租住到7月11日。3月18日,這一案件在西湖區人民法院開庭。


  

  法院支持3個月續租期

  租客可獲賠1個月房租

  那麼,法院到底會支持誰?3月29日,房東收到了西湖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法院審理後認定的主要事實,與此前錢報杭州房產報道的基本無異。

  2020年10月12日,租客向房東提出了續租半年的意願,即租住到2021年7月11日,房東也表示同意。

  2021年1月5日,房東告知租客不打算續租,要不住到1月底或者年底(春節前)。租客表示之前說好的續租半年現在突然出現變化,需要時間准備。


  2021年1月10日,房東告知之前的兩年租期(2019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11日)已滿,考慮要收回房子。租客表示會努力搬走,但找地方需要時間。

  2021年1月13日,房東要求租客續交房租,並收下租客轉賬支付的3個月租金(15900元)。

  2021年1月26日,房東希望租客盡快搬走,並退回15900元房租(房東當天已與買家簽訂了賣房合同)。


  2021年1月31日,房東告知租客最晚可以住到2月底,否則要產生巨額賠償金(逾期交房賠付給買家)。租客表示不同意,要住到2021年4月11日。在多次協商未果有的情況下,房東擔心租客不能趕在4月15日之前搬走,遂將租客起訴到法院。

  租期何時結束,是本案的核心問題。庭審中,房東主張租期2021年2月28日結束,而租客則主張租期2021年7月11日結束。法院認為,租客一次性支付了3個月的房租,房東也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故租客有權租住到2021年4月11日。也就是說,在這個問題上,法院沒有支持任何一方。

  

  如果租客堅持要求住到2021年4月11日,那麼法院會支持。不過,鑒於房東已將3個月的房租退還給租客租客須向房東支付續租期間的房租,總共15900元。

  錢報記者注意到,判決書裡還有這麼一句話,如果租客提前騰空返還涉案房屋,在折抵租金5300元後再按每日176.67元折抵相應租金。這話聽上去有點拗口,直白點說就是,如果租客同意提前搬走,是有權獲賠違約金的(1個月房租也即5300元)。因為房東提前收房,屬於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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