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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 房东告租客 租客一招房东恐赔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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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房东和租客对租期的理解出现巨大分歧,双方协商未果最终闹上了法庭。3月23日,钱报杭州房产一文,对这一事件进行了独家报道。(此前报道:万万没想到!杭州房东和租客“互掐”,局面失控:这样要掏70万元违约金?!)


  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租赁纠纷。由于房东已将房子出售且已过户,如不能赶在4月15日之前交房的话,就得向买家赔付69.9万元的违约金。

  但是租客坚持认为双方此前口头达成的半年续租协议有效,要求租住到7月11日。3月18日,这一案件在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


  

  法院支持3个月续租期

  租客可获赔1个月房租

  那么,法院到底会支持谁?3月29日,房东收到了西湖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审理后认定的主要事实,与此前钱报杭州房产报道的基本无异。

  2020年10月12日,租客向房东提出了续租半年的意愿,即租住到2021年7月11日,房东也表示同意。

  2021年1月5日,房东告知租客不打算续租,要不住到1月底或者年底(春节前)。租客表示之前说好的续租半年现在突然出现变化,需要时间准备。


  2021年1月10日,房东告知之前的两年租期(2019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11日)已满,考虑要收回房子。租客表示会努力搬走,但找地方需要时间。

  2021年1月13日,房东要求租客续交房租,并收下租客转账支付的3个月租金(15900元)。

  2021年1月26日,房东希望租客尽快搬走,并退回15900元房租(房东当天已与买家签订了卖房合同)。


  2021年1月31日,房东告知租客最晚可以住到2月底,否则要产生巨额赔偿金(逾期交房赔付给买家)。租客表示不同意,要住到2021年4月11日。在多次协商未果有的情况下,房东担心租客不能赶在4月15日之前搬走,遂将租客起诉到法院。

  租期何时结束,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庭审中,房东主张租期2021年2月28日结束,而租客则主张租期2021年7月11日结束。法院认为,租客一次性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房东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故租客有权租住到2021年4月11日。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上,法院没有支持任何一方。

  

  如果租客坚持要求住到2021年4月11日,那么法院会支持。不过,鉴于房东已将3个月的房租退还给租客租客须向房东支付续租期间的房租,总共15900元。

  钱报记者注意到,判决书里还有这么一句话,如果租客提前腾空返还涉案房屋,在折抵租金5300元后再按每日176.67元折抵相应租金。这话听上去有点拗口,直白点说就是,如果租客同意提前搬走,是有权获赔违约金的(1个月房租也即5300元)。因为房东提前收房,属于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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