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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丈夫的偷情证据 法院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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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中,“可用”证据的标准,不断在放宽。“不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就不可以作为呈堂证供”的规则已经过时了。


  2015年山东枣庄的一桩离婚案件中,当事女子在自家客厅偷拍偷录丈夫出轨影像视频,被法院认定为“不存在严重侵犯第三人隐私的情形”,认可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对偷拍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予以了确认。

  像电视剧《白色月光(电视剧)》中那样,深入到他人私宅搞窃听窃录,被认定非法证据的可能性明显更大一些。但根据“利益衡量原则”,若法官认为取证的违法性对他人权益损害明显弱于要证明和保护的利益,那证据被认可的可能性依然是存在的。


  郭刚

  法律工作者

  电视剧《白色月光》中,张一通过在自己送给杨雁的礼物中安装隐藏摄像头,拍到了丈夫张鑫出轨的证据,但方岩却告诉张一,这样的取证不能作为证据呈堂,甚至对方还可以反咬你一口,告你侵权隐私。

  

  《白色月光》截图

  这个情况被网友总结为“非正常拍摄不算合法证据”。

  这个说法对不对?张一是不是真的白忙活了?


  这几年录音录像方便到随手可得,而讲话要有“实锤”,有视频有真相的观念也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真实生活中千差万别的偷拍偷录行为,到底能不能当作证据被法官认可呢?问题的答案,近年来处于变化之中。在当下,也会视案情具体细节的差别,而可能有所不同。

  一、民事诉讼中,“可用”证据的标准,不断在放宽

  “非正常拍摄”能否被法庭认可,涉及民事诉讼中视听证据的效力问题。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

  这个标准非常严格,不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就不可以作为呈堂证供。这个规则至今深入人心,但实际它早过时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将标准放宽了,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

  2015年2月4日正式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改变了规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3]

  两个“严重”,放宽了法官对证据的认可范围,实际上是确立了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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