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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細節出爐 重點條款國際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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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載自BBC中文網,僅代表作者觀點,僅供讀者閱讀參考,不代表本網態度和立場


  中國在周二(6月30日)夜間公布了受到國際間極大關注的香港《國安法》的細節內容。

  周二早晨,中國人大常委會以162票全票通過港區《國家安全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條罪行被寫入《基本法》附件三。


  

  這一法案共有六章,其中最為關鍵的條款有如下重要內容:

  第14條: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會工作不受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幹涉,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第16條: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國安職務。

  第19條:香港國安開支由政府一般收入撥出,不受香港現行法律規定限制,財政司長每年就款項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第20條:分裂國家行為並非以有否使用武力為指標。

  第22條:所用字眼為“推翻政權機關”即屬犯罪;另外,攻擊破壞特區政府場所也屬於顛覆國家政權。

  第24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幹擾交通、水、電、通訊,全部可被視作恐怖活動(威脅也屬於恐怖活動)。


  第29條:用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港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也屬於勾結外國勢力。

  第35條:任何人經法院判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參選和議員資格,或出任任何公職,及選舉委員會委員資格。

  第41條:因為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審理,禁止新聞界及公眾透旁聽或部分審理程序。

  第43條:警方經行政長官批准,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犯國安罪的人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第46條:律政司可以國家秘密為由,要求沒有陪審團。

  第54條:駐港國安公署會與港府采取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第55條:三個方式決定是否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1.案件復雜,港府管轄有困難、2.出現港府無效處理的情況、3.國安有重大威脅。

  第60條:駐港國安公署執法不受港府管轄,只要有其證件,執行職務時就不受港區執法人員檢查等等,而且公署及其人員享有港區法律外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國際社會“深切關注”

  香港特區《國家安全法》通過後,國際社會表示“深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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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1 zhuyu415 2020-07-02 14:18
    從民主社會過渡到一黨專政確實有點難,習博士的論文還是要重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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