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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 歌手解約如同離婚 每一出都不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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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歌手吳青峰遭到前經紀人林暐哲破潝]退沾蚵潭嗍縉謐髕返淖拋魅ü槭粑侍猓澆詵ㄍツ諭庹箍環妗J導噬希似杖擻朐駒諍顯嫉狡諍蟛輝儺跡傭⒌那捌謐髕紛拋魅ü槭粑侍庠諏饜幸衾忠到繚繅崖偶幌省S繞涫嵌雜諼馇嚳逭庋拇醋鞲枋擲此擔蛭渲脅喚鏨婕白髕仿家艫陌嬡ü槭簦舶舜是拋魅ň烤褂Ω霉樗械奈侍狻>>>環球音樂回應吳青峰被起訴:從未轉讓詞曲著作權給林暐哲


  

  吳青峰。圖源其微博


  美國著名歌手泰勒·斯威夫特(霉霉)在2018年與原公司Big Machine合約到期之後就失去了原本經典作品的成品版權,而她准備在未來數年內將這些作品重新錄制從而架空原本的版本。最受歡迎的華語樂隊五月天在2006年離開滾石唱片成立相信音樂,而其在相信音樂的第一張專輯《為愛而生》也因為作品版權歸屬的爭端長期無法再版。近期的五月天也開始對一些早期的作品進行翻錄(例如與孫燕姿合作的《溫柔》)。這和霉霉的做法十分相似,可能也有類似目的。

  演藝產業充斥著直白的功利和勢利。大部分藝人在職業生涯的早期與經紀/唱片公司在談判的籌碼上並不對等,其簽訂的第一份合同往往是由公司占據優勢,一方面公司會有更多動力投入資源,將藝人打造成更具價值的明星;而另一方面,出於對公司的依附地位和對於“知遇之恩”的回報心態,新人們也往往會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條款,例如某些公司在藝人出道第一年會分走其經紀收入的90%,而作品的著作權也常常會在這種不甚公平的合同裡被公司完全持有。


  對於一些在第一份合約期間闖出了名堂的歌手來說,他們在第一份合同到期時肯定要為自己爭取更多應得的利益,他們不可能照著第一份合同的條款續約,如果原公司給的條件不能令人滿意,他們可能會選擇與別的公司簽約或成立自己的工作室。這時候,雙方就要就那些能給他們賺錢的歌曲的各項權益進行爭取(包括但不僅限於詞曲著作權、錄音成品版權、現場演出權、署名權、影視作品改編權等)。這就如同一對行將離婚的夫婦在爭奪子女的撫養權。而和孩子不同的是,一首證明了商業價值的歌曲是實實在在會帶來經濟收益的。


  

  五月天在相信音樂的專輯《為愛而生》封面。

  有的時候,公司和藝人雙方都足夠友善,那麼他們可能會各取一部分,在行業內比較普遍的是藝人保留演出權、詞曲著作權和署名權等,而公司保留成品版權。這就意味著這首歌最初的錄音版本(例如《小宇宙》專輯中的那版《小情歌》)所取得的大部分營收依然歸原公司所有,而他們也可以繼續將這個錄音授權給影視劇作為貼片歌曲,但創作了這首歌的唱作人(例如吳青峰)則可以在演出中自由地演唱這首歌,或是像霉霉、五月天這樣,制作新的版本,從這個歌曲的“IP”中發掘新的利潤,甚至他們可以像高曉松那樣把《同桌的你》拍成電影。總之,大家通過商量的方式妥善地分配好了這首歌曲的各項權益,這就如同相對溫和的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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