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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 嫌疑人判決前羈押期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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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好幾個人都轉了一篇文章或圖片,裡面某個公眾號信誓旦旦地研究了刑事訴訟法,然後得出結論:一個犯罪嫌疑人最長能在看守所關押157個月(13年1個月)。

  看到這結論我就笑了,這作者肯定是外行。


  這個統計,只是簡單粗暴地把刑事訴訟各個階段的法定審限相加,具體硬傷就不一一批評了。

  總之,法律不是這樣用的。就像我們經常說的一句話:不要以為看得懂法條就能靈活運用法律。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在理論上說,一個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合法關押的時間是——無限長。

  而且,還不止一種情形。

  而且,都有實操可能。 1、未查明戶籍 刑事訴訟法第160條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按這一條,只要嫌疑人拒不透露自己的真實身份,根本不存在“羈押期限”這種東西。所以在理由上,只要檢察院批准逮捕了,偵查機關就可以事實查未查明、仍然在偵查為由,將嫌疑人無限期地關押下去。

  在現實中,也不乏這一法條的實際運用。


  有些自作聰明的嫌疑人被抓後一聲不吭,拒不交代自己的身份信息,警察就憑這一條,批捕之後先把案件丟一邊,也不提審,先忙其他案件去了,等有空了再說。真有嫌疑人因此被關了一年多才移送審查起訴。

  另外,如弱智、聾啞人等難以溝通的群體實施犯罪後被抓,也往往會被以這一條為依據,拖上幾個月,慢慢取證。

  2、精神病鑒定 149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精神病鑒定很多人都很熟悉了,特別是在一些殺人案件中,辯方都是以嫌疑人在作案時有精神病、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為由,試圖逃避死刑。


  在精神病鑒定中,通常是對“作案時是否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以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有些時候,還需要作另外一種精神病鑒定——受審能力鑒定,以確定嫌疑人是否有足夠清醒的意志來接受審判。

  那麼,首先,精神病鑒定並沒有嚴格的鑒定時間限制,理論上說,可以因為各種意外而永遠鑒定不出結果。

  其次,精神病鑒定並不限次數,只要有人提出異議,比如被害人家屬認為嫌疑人沒有精神病,或者嫌疑人堅持認為自己有精神病,申請重新鑒定,那就可以無限次進行精神病鑒定。

  以上兩種情況只是理論,實操可能性不大。但是最後一種情況是可以實操的:嫌疑人經過精神病鑒定,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但沒有受審能力。這種情況下他需要受刑事處罰,但客觀條件又不能進行審判,那就必須(隔一段時間)再次對他的受審能力進行鑒定,直到確定他具有受審能力、進行審判為止。

  3、中止審理 206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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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 1 人參與評論    (其它新聞評論)
    評論1 游客 [甘.昔.號.仁] 2019-12-06 06:15
    所以,新疆維吾爾人這輩子就待在那技術培訓中心了!
    上一頁1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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