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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死更多人贩,就无儿童拐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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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拐卖儿童罪,本身并没有回避死刑、重刑


  

  电影题材持续关注拐卖儿童,也让人们对人贩子更加深恶痛绝


  刑法中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判死案例

  即使没有亲身经历过失子之痛,也可以人同此心地体会到被拐家庭一生不安、一世滴血的悲惨,也能预料人贩子(若严谨表述,应称“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犯罪嫌疑人”,但为阅读顺畅计,以下皆称“人贩子”)必然为千夫所指、万人痛恨的局面。但法律问题,不是江湖上的快意恩仇。很多网友至今不知,人贩子在我国,是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的。

  根据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是5年,如果有加重情节,可判10年以上至无期。关于加重情节,刑法中给出了8种情形,比如拐卖三人以上、有奸淫行为、使用暴力手段等。这8种情形基本上涵盖了在拐卖行为中出现的所有恶劣情况。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死刑。

  实际上, 在审理拐卖儿童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一直秉持着“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死”的态度。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从去年至今,已经宣判的因拐卖儿童而被判死的就有7人,这些人之所以被判死,原因几乎一致:拐卖儿童数量多。比如蓝树山拐卖儿童34人判死、马守庆拐卖儿童37人判死。

  除了不避讳判死,其重刑率也远高于全部刑事案件均值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公安部曾先后在全国开展了多次打拐专项行动。在我国,只要是“专项行动”,往往意味着从重、从严、从快处罚。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从2008年到2009年年末,人民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叫“重刑”)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个百分点以上。

  再严一点:降低门槛,更多适用死刑?


  刑法的惩罚,必须讲求梯度性,否则会产生更大的恶果

  “拐卖儿童哪有不严重的?应该一律判死”,这种论调如果不是一时气话,则未免太失理性。可怕的是,这种不理性的状态不仅来自民众,也来自一部分媒体。比如某报纸认为“只要是参与了贩卖人口,情节严重程度均是无差别的。”要知道,即使是涉嫌故意杀人罪,也不是全都要判死的。

  

  近日,某人贩指认现场,被群众包围。

  那么,稍微理性一点的说法,比如“降低此罪判死的门槛”呢?这显然也是错的。如果把此罪死刑的适用面扩大,必然造成惩罚结果梯度性失衡,若拐1人和拐3人以上、有无涉及暴力犯罪,都是同一个惩罚结果,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既然法律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那么,是否适应死刑,理当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是否符合死刑判决的条件。
不错的新闻,我要点赞     还没人说话啊,我想来说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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