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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因強奸罪獲刑2年 稱女方曾挑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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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主席卡恩,去年因性侵案被捕,後檢方又以女方撒謊為由,將其釋放。而北京某大學的學生小強就沒有這個幸運了——他被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半。而圍繞這起強奸案,在法學界內部也引起爭議,比如如何理解女方事先的“挑逗”行為,這種“挑逗”能否成為男方的免罪金牌?比如證人有撒謊行為時,其證言還能否被采用?


終審判決

男方不服


被捕前,小強系北京某大學的新生,他的辯護律師是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的易勝華。易律師告訴記者,一審法院判處小強有罪後,小強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但小強仍不服判,家人還在繼續申訴。他們堅持的理由是,小強受到了女方的挑逗,因此不能算強奸。

但根據檢方指控,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小強在其家中,試圖強行和小冰發生性關系,因遭到小冰的反抗而未遂。小強在警方的供述中,承認他把小冰推倒在床上,並壓在小冰身上,還用手摁住小冰的胳膊,後來小冰反抗激烈,他就放開了小冰。

而在小冰的描述中,小強的行為更為粗暴:小強把她拖進家,摁在地板上施暴,還打了她。她拼命反抗,並尋找機會逃了出來。

據易律師介紹,一審宣判前,小強曾被取保候審。法官曾告訴他,只要小強認罪,就能因態度好而獲刑減輕,也就是說能判緩刑。但是,小強堅決不認罪,結果最終法院判處實刑,並在宣判後當庭將小強收押。

明知不認罪就要判實刑,小強為何堅持不認罪?易律師說,就是因為有證據表明,小冰是主動上門,並事先對小強有挑逗行為。

聊天記錄

一百多頁

小強和小冰在同一所大學就讀,兩人經常在QQ上聊天,用A4紙打印出的聊天記錄就有100多頁。

根據聊天記錄,小冰稱呼小強為“哥哥”,並說:“你是不是喜歡我啊?你就繼續喜歡我吧。”小冰發給小強一些大胸照片,說她要豐胸,問小強是不是喜歡胸大的女人。在案發之前,小冰稱宿舍的同學都回家了,自己一人不想在宿舍住,在確定小強的媽媽不在家後,小冰要在周末去小強家住。小冰還說不想睡小強的床,要求另備個房間,但是她要穿小強的睡衣。

此外,小冰還在聊天中說:“哥哥你可不許欺負人家哦。”小強說不會。小冰還說:“想到周末要去哥哥家去住,好興奮好激動哦。”

周末上午9點多,小冰給小強發來一條短信,說“哥,我出門咯,哈哈,晚上見”。然後,在小強的家中,發生了被小冰稱為強奸一事。

在小冰報警後,小強被抓。在得知電腦內容已被格式化找不到後,小強曾作了有罪供述。小強的父母為救兒子,支付給小冰10萬元賠償金。小強取保候審後,找專業人員恢復了其電腦中被格式化了的內容,找到了QQ聊天記錄。小強的父母看過聊天記錄後,堅持認為兒子無罪。


挑逗能否成免責理由

在易律師看來,女方事先的言行給了男方錯誤的信息,使男方誤以為女方願意發生性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男方勢必要試探性的主動進攻,如果女方反抗,男方還強行發生性關系,那麼男方無疑構成強奸罪。但是,如果男方在遭遇反抗時就停止強制行為,那麼因女方挑逗在先,男方的試探就不構成強奸罪。

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的趙三平律師也認為,如果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女方在事先的言行給了男方錯誤的認識,那麼,在未實際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不宜對男方以強奸罪施以過重的懲罰。

不過,從法律實踐來看,女方的挑逗並不能成為男方的免罪牌,如果男方違背女方意願用強,就會被判犯強奸罪。比如說,昌平區檢察院近日對一名涉嫌犯強奸罪的男子予以批准逮捕。該男子把KTV的陪酒女帶回家裡,強行發生性關系。而該男子也口口聲聲說,女方願意和他發生關系。但是,KTV陪酒女的身份,並不能成為男方認為對方願意發生關系的合理理由。

易勝華律師介紹說,在小強一案中,法院是把進門前後的行為分隔開,不管進門前雙方有什麼言行,進門後小強試圖強行發生性關系,法院就認為他構成了強奸罪。但易律師認為,如果不考慮前因,對男方就太不公平了。


“約會強奸”也是強奸

不過,在“未成年人保護與刑訴法修改”研討會上,“小強強奸案”成為探討的案例。有律師認為,即使小冰事先有挑逗和刺激行為,也不代表小冰同意和小強發生性關系。換句話說,女方一分鍾前說願意,但一分鍾後說不願意了,男方也不能用強。所以,小強對小冰的行為構成強奸未遂。還有學者提出:“即使某個女人穿著衣服躺在某個男人的身邊,也不代表這個女人想和這個男人發生性關系。”

小強犯罪一案,類似於法律界所說的“約會強奸”。北京洪范廣住律師事務所的原森泰律師表示,對於約會強奸來說,關鍵分歧在於對同一行為,男女之間會作出不同的解釋。男方會以“她是自願的”為己開脫,而這完全有可能是男方的理解錯誤。與典型強奸不同的是,約會強奸案中,女方的反抗行為,往往會被男方誤認為是女方的故作矜持或者半推半就,在主觀上男方並沒有意識到這是犯罪。但是,強奸罪保護的是性自由權,根據強奸罪的構成要件,男方只要事先有發生性關系的意圖,而且在實際中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就構成強奸罪。

如何看受害人陳述有假

卡恩性侵案的主審官發現,自稱被性侵的女服務員言辭並不可靠,而且多次出現前後矛盾的地方。甚至就在性侵犯事件發生前後幾個小時之內,她對於自己所作所為的陳述也前後不一。女方的撒謊行為使卡恩鹹魚翻身,成功脫罪。

而在小強一案中,小冰的陳述也有虛假之處。據易勝華律師介紹,小冰一開始說是小強邀請她吃晚飯,她才去了小強家。但是,在律師當庭提交QQ聊天記錄,證明是小冰主動要求去小強家過夜。針對聊天記錄,小冰對法官說,是宿舍的同學冒充她和小強聊天,聊天內容和她無關。

為此,律師前去調查,小冰的舍友們作證說,她們從未用小冰的QQ和小強聊過天。法院經過審理,在判決中認可了QQ聊天記錄的真實性。

易勝華律師認為,在對言詞證據依賴性較強的案件中,如果有說謊行為,該份證據的可信度應當存疑。也許有人認為,當事人可能基於種種原因,在一些非關鍵事實上做了不實陳述,不會影響到對關鍵事實的認定。但是,在非關鍵事實上她都說謊了,又怎麼能證明她在關鍵事實上沒說謊呢?

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主任趙三平認為,受害人的陳述肯定會隱藏一些對己不利的情節,受害人陳述屬言辭證據,而QQ聊天記錄屬於書證,書證的效力大於言辭證據。

北京洪范廣住律師事務所的原森泰律師介紹說,在電視上大家經常會看到國外的證人作證前要先宣誓,其實在國內,證人也會在作證前被告知“做虛假陳述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國內對說謊行為還沒有做到“零容忍”。但不管怎樣,這起“非典型”強奸案,對今天許多人的言行,都會帶來一些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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