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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國報稅: 胡商:著名的史生案為無數華人解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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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商: 著名的史生案為無數華人解憂



移民加拿大的許多華人最大的擔憂之一,是他們大部分 時間需呆在中國但還得向加拿大稅局申報中國的收入並申報海外資產及隸屬公司。其實,從法律上說這一擔憂早在2000年就已被消除,因為在該年判決的稅務案 例史生案(Shih v. The Queen)中,加拿大稅務法庭明確指出,華人“空中飛人”史生屬於加拿大非居民,不需在加拿大申報全球收入,盡管他已移民加拿大,盡管在加拿大有住房, 妻子,兒子,銀行賬號,汽車等“居住聯系”,盡管他每年來加拿大“訪問”。這一判決給與加拿大稅局的“居住聯系”模式一個致命的打擊。稅局慘敗之後又不敢 上訴,使得史生案判決後來被多個案例引用,已成為加拿大確立稅務居民身份的重要案例。


史生在90年代帶妻子和三個兒子從台灣移民加拿大;目的是為了兒子在加拿大上學。所以他在把妻子和兒子在加拿大 安頓好後不久,自己就返回台灣;在台灣工作掙錢來支持其家屬在加拿大的開銷。他在加拿大擁有住房,投資賬號,銀行賬號,汽車等;每年來加拿大訪問三、四 次,每次在加拿大呆幾個星期。



加拿大稅局認為史生屬加拿大稅務居民,應申報他在台灣的收入,但主持 審理該案的Mogan法官不以為然。根據案例法的“正常安居”模式,Mogan法官認為史生並沒正常安居在加拿大。針對稅局方面指出的史生有規律地來加拿 大的事實,Mogan法官的回答是史生來加探親不構成 “將其正常的生活,安頓或維持或集中”在加拿大。他來加拿大就像最高法院Rand大法官所說的,只不過是“逗留”(stay)或“訪問” (visit)而已。


在史生本人作為證人回答法庭的問題的最後,Mogan法官問史生:為什麼要移民加拿大,明明知道自己要留在台灣 工作而妻子和兒子都要住在加拿大?史生的回答是要讓兒子獲得西方教育。對此,Mogan法官又追問一句:除為了孩子的教育外,移民加拿大還有其它原因嗎? 史生回答:沒有任何其它原因。這使Mogan法官倍受感動。最終Mogan法官不僅宣布史生勝訴,讓稅局支付訴訟費,而且還稱贊史生是一個好丈夫,好父 親。在將史生案作為案例之一編入《加拿大稅務居民與非居民》時,筆者也被Mogan法官的善心感動得快流下眼淚。


繼史生案之後,加拿大稅務法院又在2003年的Nicholson v. The Queen一案再次否定稅局的“居住聯系”模式,Rip法官指出:家屬呆在加拿大的事實並不影響納稅人能正常安居在國外;在現代社會裡出於掙錢事業考慮,家庭分居在不同國家不是不正常的事。



事實說明,稅局自己另搞的一套所謂的“居住聯系”模式是經不起法律經驗的。正因如此,稅局在確定納稅人的非居民身份的問題上,一直是處於守勢。非居民身份的 確定之所以對華人重要,是因為華社有大量的“空中飛人”。我們確信真正的“空中飛人”大都是加拿大的稅務非居民。根據筆者研究,這種“空中飛人”屬於非居 民的情形包括兩種,一是由居民成為非居民;二是移民後仍然維持其非居民身份。


為了幫助華人了解有關游戲規則,加拿大稅務出版社最近出版了《加拿大稅務居民與非居民》一書;並且筆者將舉辦題為“怎樣利用非居民身份做稅務策劃”的巡回講座。有關進一步消息,請訪問www.shu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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