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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盗墓团伙作案途中相遇 距墓室仅一步之遥时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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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案例:


作案团伙分工明确,凭风水罗盘定位、金属探针探测锁定古墓方位,夜间轮番开挖盗洞;为争抢古墓葬控制权,两伙盗墓人员秘密谈判分赃,涉案人员横跨多省、层级交织。2025年11月11日,河南省潢川县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判处邹某、肖某、伍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五年,各并处罚金1万元至5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共同承担古墓葬修复费用。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6年3月26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夜盗掘土堆引发盗墓风波


2024年12月的一天,无业人员邹某在豫皖两省交界处某乡镇闲逛时,一处突兀的巨型土堆引起了他的注意。曾经多次参与盗墓的他,仅凭封土形态便断定地下大概率藏有“宝贝”。经向当地村民打探后得知,当地传言此处土堆埋着古代王公贵族,此前曾遭盗掘,流出的文物据称市值超千万元。巨额利益瞬间勾起邹某的贪念,可看着近20米高的封土、紧实的土层,他清楚仅凭自己根本无法完成盗掘,便找到肖某商议对策。

肖某常年混迹于瓷器鉴赏、文物交流微信群,人脉繁杂,听完邹某描述后拍着胸脯保证:“这事不难,我找‘金主’出钱、找人手干活,你负责精准定位古墓就行。”很快,肖某便联系上“金主”伍某,并将现场视频与封土细节照片发送给他。经商议,三人敲定了合作事项:由伍某全额出资,邹某提供盗墓技术,肖某统筹人员调度。

随后,肖某在微信群内联系“老王”。“老王”找到东北盗墓老手“师兄”,连同小宗、小汪组成盗墓团队。肖某将从伍某处支取的5000元路费转给“老王”,“老王”拿到钱后,与“师兄”等人迅速赶往邹某家中,随后入住位于邹某家附近的宾馆,白天隐匿休整,深夜伺机行动。

2024年12月20日,邹某驾车载着“师兄”等人抵达土堆现场。几人围着封土反复探查,一致认定这是一座规模不小的贵族墓葬,必定藏有大量珍贵文物。肖某当即向伍某汇报,按其要求在墓地隐蔽处安装远程监控摄像头,这样既能实时掌握盗掘进度,又能提防其他盗墓团伙“截和”。次日,邹某携带洛阳铲、探杆等专业工具带队折返,一番探测后精准锁定了墓室位置。可就在几人挖坑固定探杆、准备开挖盗洞时,远处传来脚步声,几道手电筒光束直射过来。“老王”等人以为是民警巡查,吓得扔下洛阳铲、探杆等工具拔腿就跑。

两拨盗墓团伙敲定合作与分赃


事后,惊魂未定的“老王”等4人越想越怕,当即决定退出,连夜撤离。而邹某、肖某不甘心即将到手的利益落空,经调取监控视频、打听周边情况后得知,来者是另一伙安徽盗墓团伙,领头人是林某,他们也盯上了这座古墓。眼看“肥肉”要被抢走,两人火速联系伍某,商定与林某团伙谈判分赃。

双方约定在安徽六安一家宾馆碰面,谈判时邹某故意夸大实力,谎称已打通当地关系,且有伍某雄厚的资金支持,逼迫林某团伙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分赃协议:伍某占2成收益,邹某因打通关系占2成收益,剩余6成收益由参与挖掘的人员平分,林某团伙负责具体盗掘施工。

谈妥后,邹某凭借“专业技术”确定盗洞开挖点,肖某找来专业挖洞师傅贾某带队施工。伍某则持续投入资金,购置对讲机保障联络、定制铁圈铁皮防止盗洞坍塌,还配备绞盘方便吊运土方与文物。此后每天凌晨,邹某、林某带队开挖盗洞,肖某则带着人手在周边望风巡逻,紧盯过往车辆与行人。


连续盗挖三天后,盗洞已深挖至十余米,距离墓室仅一步之遥,就在众人以为即将盗得文物、大发横财时,公安机关接到了群众举报。2024年12月23日,正在盗掘的邹某、肖某、林某等人被抓获归案。经文物部门鉴定,该墓葬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系战国时期楚国贵族墓葬,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研究价值。

参与前期盗墓的人员浮出水面

2025年3月8日,案件被指定由潢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翻阅卷宗时发现关键线索:林某等人在供述中提到曾看到另一伙人在现场活动,还捡到一把遗留的洛阳铲。

“这伙人是谁?是否还有漏犯?”办案检察官产生疑问,随即提讯邹某、肖某,可两人均矢口否认知晓其他盗墓人员身份。办案检察官再次提讯肖某时,结合法律规定耐心开展思想工作,最终,肖某交代,“老王”系安徽阜阳人,“师兄”来自吉林,和小汪、小宗曾入住邹某家附近某宾馆,还交代了宾馆的大致位置与入住时间段。而宾馆住宿登记记录显示,一个叫王某的安徽阜阳籍人入住时间与盗墓团伙会合时间完全吻合。

在办案检察官的建议下,侦查人员将肖某手机送至鉴定机构恢复数据。几天后,肖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被成功恢复,明确证实王某即“老王”,聊天内容还还原了4人组队盗墓的全过程。经对比阜阳站下车人员名单、组织在案人员辨认,最终,参与前期盗墓的王某、“师兄”阚某、汪某、宗某等4人浮出水面。检察机关随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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