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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只会跑的更快了,总加速师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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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共18条,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新规明确授权政府部门调查因外部压力转移供应链的企业,并且还可以禁止涉嫌相关公司及个人离境——外企若将采购、生产或将订单转移出中国,都可能被纳入调查范围。一旦认定,处罚手段包括:禁止其在华投资、限制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禁止相关人员入境、撤销在华工作和居留资格、限制出境等。据悉这是中国首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领域的行政法规。




出台过程:


2026年3月13日,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3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834号予以公布,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月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全文,之后各大媒体纷纷转载与解读。其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工作原则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相关背景:

该新规出台有几大背景:1.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以来,美国先后通过《芯片与科学法案》《通胀削减法案》,欧盟、日、韩亦相继推出“去风险化”政策。部分跨国企业开始重新评估在华采购与生产布局。2.中国此前已陆续建立涉外法律工具箱,如《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出口管制法》《数据安全法》等。3.“产业链自主可控”、“供应链韧性”已成为近两年的政策高频词,而此规首次将“关键领域清单”的识别与动态调整机制写入。




主要条款:


以下三条规定受到高度关注:

第十四条 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收取特别费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或者行为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第十五条 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常交易,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调查可以采取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或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调查期间,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外国组织、个人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有关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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