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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猥褻當事人,法院辦公室淪為作案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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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曝光猥褻案件當事人的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呂某某,已被停職。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已介入。根據王女士的舉報和現場錄音證據,呂某某以“有新證據需要簽字”為由,將當事人騙至辦公室,隨後實施摟抱、撫摸敏感部位、強行親吻等猥褻行為。目前,警方已就該案進行行政立案。


這起案件令人震驚之處,不僅在於一名法官竟然對案件當事人實施猥褻,更在於他利用職務之便、以辦案為名實施犯罪。本該捍衛法律的人,卻成為踐踏法律的人;本該保護當事人的人,卻成為加害者。這種身份與行為的巨大反差,讓人不寒而栗。

然而,在憤怒之余,我們更需要冷靜追問一個關鍵問題,法院詢問辦案,按規定應當有兩位工作人員參加,為何呂某某能夠單獨一人將當事人叫到辦公室,並實施不法行為?


這不是一個細節問題,而是一個制度漏洞。根據我國相關司法程序規定,法官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詢問當事人、進行調解或證據核對等環節,原則上應當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這一規定的初衷,既是為了保障程序的公正透明,也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和司法工作人員雙方的合法權益,防止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不當行為,也防止事後出現“各執一詞”的糾紛。

然而,呂某某案恰恰暴露了這一規定在執行層面可能存在的“寬松軟”。他是如何繞過制度約束,獲得單獨與當事人相處的機會的?是法院內部管理存在漏洞,還是此類規定在執行中已經被“習慣性忽視”?這些問題,紀檢監察部門在調查呂某某個人責任的同時,也有必要一並查清。

事實上,類似的問題並非個例。在一些基層法院,由於人員緊張、工作繁忙,“兩人在場”的規定有時被“靈活處理”。個別法官以“只是簡單簽個字”“很快就好”為由,讓書記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暫時離開。這種“圖省事”的做法,看似提高了效率,實則埋下了巨大的風險隱患。一旦有人心存歹念,辦公室就成了不法行為的溫床。


更值得警惕的是,法官這一身份本身就具有權威性。當事人對法官天然存在信任和敬畏,當法官以“辦案需要”為由要求當事人配合時,當事人很難產生懷疑。呂某某正是利用了這種信任,先以“有新證據簽字”為由將王女士騙來,再在辦公室內實施猥褻。這種“職務便利”的濫用,比普通人的違法行為更加惡劣,因為它同時踐踏了法律、背叛了信任、玷污了司法公信力。

這起案件也提醒我們一個樸素卻常被忽略的道理,一個人的行為,和他所學的知識、從事的職業,並沒有必然的正相關關系。學法的人不一定守法,懂法的人不一定敬畏法。法律知識可以成為捍衛正義的武器,也可以成為作惡的工具。呂某某作為法官,必然受過系統的法律教育,熟悉刑法中關於猥褻罪的規定,但這絲毫沒有阻止他的犯罪行為。相反,他恰恰是利用了自己對程序漏洞的了解、對當事人心理的把握,才得以實施犯罪。


這說明,制度對人的約束,遠比個人道德修養的依賴更為可靠。我們不能指望每一個掌握權力的人都是道德完人,我們必須通過嚴密的制度設計,讓那些心存邪念的人“不能為”“不敢為”。

因此,對這起案件的處理,不能止於對呂某某個人的懲處。紀檢監察部門在調查過程中,應當同步審查呂某某所在法院在內部管理、程序執行、監督機制等方面是否存在失職失察。如果“兩人在場”的規定長期被虛置,那麼相關領導和管理人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同時,這起案件也應成為全國法院系統的一次警示。各級法院應當對照檢查,是否嚴格執行了詢問當事人的程序規定,是否存在類似的安全隱患,是否需要進一步完善當事人接待、詢問、調解等環節的監督機制?例如,在辦公室、調解室等場所安裝錄音錄像設備,是否可以有效遏制類似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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