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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保姆上門當日病人死亡 家屬起訴索賠130余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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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病昏迷請保姆照料


沒想到上門首日就生變故

是未盡義務


還是職責之外?

病人死亡

家屬向保姆與家政平台索賠

金某因腦幹出血等疾病長期住院治療。2024年5月8日,金某出院時仍處於昏迷狀態。同月11日,金某家屬通過某家政服務平台聘請尹某作為住家保姆,並在線簽訂家政服務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為“打掃衛生、照顧老人/病人”。次日,尹某首次上門服務,在為金某進行擦洗和按摩身體後,金某於當天下午死亡。家屬認為尹某未盡專業護理義務,平台推薦的服務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遂訴至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要求尹某、平台等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32.7萬元,並返還服務費。

法院:判決平台返還服務費7300元

駁回家屬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兩被告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首先,案涉家政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服務范圍僅限於生活照料,不包括醫療診斷、醫療護理等專業醫療行為。尹某提供的擦洗、按摩服務均屬於合同約定的生活照料范疇,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操作存在過錯,也無法證明該行為與金某死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其次,平台作為信息中介,已履行對服務人員的資質審核義務,合同中對服務內容和責任限制亦有明確提示,不存在虛假宣傳或推薦不當的情形。再者,金某出院時病情危重,醫院已明確告知轉運及居家風險,家屬亦簽署風險自擔承諾書,其將需要專業醫療護理的重症患者交由普通家政人員照料,自身負有審慎選擇義務。

綜上,法院認定尹某依約履行了生活照料義務,平台亦已盡到合同義務,故判決平台返還服務費7300元,駁回家屬其他訴訟請求。家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厘清責任邊界


明確各方義務

本案的裁判明確了“互聯網+家政”模式下服務糾紛的責任認定規則,對規范行業經營、引導消費者理性選擇具有參考意義。

合同約定是界定服務責任的基礎。家政服務合同中的“照顧病人”通常指清潔、喂食、肢體按摩等日常生活協助,不包括生命體征監測、病情評估、急救等需專業資質的醫療行為。除非當事人另行明確約定護理標准或醫療職責,否則不應將專業醫護責任施加於普通家政服務人員。

家政服務平台應盡到充分的提示與審核義務。家政服務平台應在訂立合同前,以顯著方式對服務內容、人員資質、責任限制等關鍵條款進行提示說明,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同時,應加強對服務人員背景、技能證書的審核,確保其宣傳信息真實。

消費者應根據實際需求審慎選擇服務類型。對於病情危重或需要特殊醫療照護的患者,家屬應充分評估風險,優先選擇專業護理資源。若選擇普通家政服務,應清楚知悉其能力邊界,並做好必要的應急准備,避免因服務錯配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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