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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8次別停奔馳被立刑案 多次反轉打了誰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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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長春呂先生反映,2025年12月他駕車時被一輛路虎車連續8次別停,最終引發追尾事故,車輛受損嚴重。交警認定對方涉嫌危險駕駛,未出具事故認定書,但多次移交公安機關未果。呂先生報警後,警方以無違法事實為由終止調查。他面臨近10萬元修車費,因無法走保險理賠,維權陷入困境。(據3月19日大象新聞)




據報道,媒體介入之後,這一經歷多次反轉的案件近日有了新進展。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了原不予立案的決定,責令重新調查。這個消息本來應該是讓當事人松了一口氣,但回看整個事件,仍有疑惑難解:一個證據清晰,行為性質惡劣的案件,為何會陷入調查難、立案難的境地?







從呂先生提供的行車記錄儀視頻來看,黑色路虎車1分鍾內8次別停奔馳,在車流中肆意變道、急刹,儼然將公共道路當成了“飆車競技場”,這種反復挑釁、蓄意制造危險的行為,隨時可能釀成車毀人亡的慘劇。漠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擾亂道路通行秩序,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視頻記錄了呂先生被別車的全過程,甚至還有被別車前5分鍾的視頻,證明自己正常行駛、無任何過錯。沒有證據缺失的困擾,沒有事實模糊的疑點,調查起來本應順理成章,可為何從事故發生到申請刑事復議成功,中間會出現重重反轉和阻礙?

最初,交警現場判定案件並非交通事故,而是涉嫌尋釁滋事的刑事案件,因此向派出所移交案件,但四次移送均被拒絕,這中間究竟出了什麼問題?正常的移送流程,派出所有什麼理由不履行?而呂先生出於無奈自行到派出所報警之後,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又以沒有違法事實為由,不予立案。違法事實不是在視頻裡都被記錄了嗎?怎麼說沒有就沒有了呢?

短短一個多月,對同一個事件的認定,從“危險駕駛”到“尋釁滋事”,再到“沒有違法事實”,多次反轉讓人摸不著頭腦。案件移交為何受阻?認定標准為何朝令夕改?不應該沒有一個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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