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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香港法院判決引用百年前"大清律例" 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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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於2024年有一則判決,因為法官適用的法律,竟然是100多年前的“大清律例”,引起關注。


根據《通視》7日報導,這件訴訟是關於一位長者於1939年領養子女,過世後,領養子女可否繼承遺產?纏訟長達數十年。判決書中,法官引用了“大清律例”以及習慣,認定有收養事實。

報導分析,為何清朝已經滅亡100多年,但是“大清律例”依然可以在香港適用?


報導訪問一位香港立法會議員陳曉峰,陳曉峰指出,1939年發生的領養,當時的法律和香港現行法不一樣。1939年是根據“大清律例”領養,因此,領養之後可否繼承遺產?也是依照“大清律例”判決。


報導介紹,香港是實行“普通法”(Common Law)輔以成文法,全世界有英美澳加星馬等國都實行普通法,法德日則實行大陸法。大陸法著重法典,普通法則注重案例。

陳曉峰表示,這無關普通法和大陸法好或不好,因為全球三分之一的人口都適用普通法,如果做生意,會有共通的法律和語言,因此香港繼續沿用普通法,守舊創新。


普通法(Common Law,又稱英美法、習慣法),源自中世紀英格蘭,以判例法(Case Law)為基礎,強調遵循判決先例(Precedent),主要根據法院先例下判決而非成文法典。

大陸法(Civil Law)則可追溯於羅馬法,歐洲大陸多采用之,尤其是1804年拿破侖《民法典》以及1896年《德國民法典》,影響甚為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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