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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女硕士案,令我呕吐的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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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一条并不“爆炸”、却让人反胃的新闻在中文网络反复浮现。

山西某地,一名女性,硕士学历,十余年前在精神状态异常时失踪。多年后被发现,她被一位农村男子长期“收留”,生儿育女。


她的身份被确认,她的过去被找回,而最终的结果却是:对张某军不予起诉。

理由是——“主观上是为了和卜某组建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处于稳定的同居生活状态”“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而张某军的两名同村村民张某国、张某林,因多次强奸卜某,已被检方提起公诉。

同一个受害者。同样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且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同样的性行为,为什么他们构成强奸,张某军不构成?区别似乎只有一个:他们没有和她”长期稳定同居”,没有让她生下孩子。

这是否意味着,罪与非罪的边界,不在于行为本身,而在于你把这个行为维持了多久,从中生产出了多少”后果”?

一个被鉴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人,既然无法完成强奸事件中的性同意,那么又是如何完成“收留”事件中的“稳定同居同意”的?

我想不通。

村民对卜某的强奸,张某军亲眼撞见过,他的儿子也撞见过。甚至在他喝醉时,罪行就发生在他身边。


他报警了吗?

没有。

他做了什么?作为与受害人“稳定同居”的“事实丈夫”,他做了什么?

“斥责”。


而最终对张某军的评价却是:“照顾卜某日常起居”“熟悉了解卜某的生活习惯及喜恶”“未发现张某军对卜某有虐待行为”。

我想不通,他的“斥责”和对他的“好评”,是如何共存的。

时间究竟是什么时候,变成免责溶解剂的?

十三年,生了孩子,一个”既成事实”,于是一个诡异的逻辑浮现,时间,不是侵害的累积,而是责任的消解。

如果一个行为在第一年可以被定性为犯罪,在第十三年却因为”稳定存在”而变得”情节显着轻微”,那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控制持续得足够久,它就会被制度逐渐吸收,变成”生活本身”?

这是否是在鼓励一种实践路径:先控制,再生育,再拖延,最后用时间换取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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