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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國女子重復漏報收入吃了CRA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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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網綜合)加拿大稅務局(CRA)近期在聯邦法院成功維持對一名納稅人的重復漏報收入罰款及利息判決。加拿大稅務系統采用“自我申報”制度,個人每年需申報全年收入、申請可用抵扣或稅收優惠,並計算應繳稅款或退稅金額。


根據《所得稅法》,若納稅人在一個稅年未申報至少500加元收入,並且在過去三年中也有類似漏報情況,將面臨“重復漏報收入”聯邦罰款。罰款為未申報收入的10%或相關少報稅額(或多報稅收抵免)的50%,取兩者較低者。各省通常還會加收10%的省級罰款。




(網絡)

案例回顧

根據financialpost的報道,該納稅人的麻煩始於2023年10月,她收到了CRA針對2020年和2022年稅年的兩份重新評估通知。2020年,她未申報新斯科舍省衛生局(Nova Scotia Health Authority)的T4收入,CRA收取欠繳利息14.04加元;2022年,她未申報RBC投資信托(RBC Investor Services Trust)的T4A收入,欠繳利息140.64加元。


由於這是三年內第二次漏報收入,她被征收聯邦罰款770.20加元,以及省級罰款352.71加元。納稅人隨後根據“納稅人救濟條款”(taxpayer relief provisions)向CRA申請減免罰款和利息,但被首次及復審申請均拒絕,最終上訴至聯邦法院。



納稅人申訴理由

納稅人在申請中稱,她在TurboTax報稅時已輸入T4A信息,但提交給CRA的報稅表為空,這是無意的疏忽,並非欺詐或故意隱瞞。她當天全額繳清欠稅,並承諾迅速補繳余款。納稅人還強調,過去十年報稅及繳稅記錄良好,一直秉持合理謹慎原則。

此外,她指出,2020年和2022年的重新評估均在同一天發出,她在收到2022年通知前並未獲知2020年漏報情況,因此無法防止第二次漏報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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