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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最高院申訴,被一審湯陰縣法院拘留十天、罰款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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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接待一位訪客,險被來訪者提供的一份《拘留決定書》驚掉了下巴。

這是一起向工頭要工資引發的故意傷害申訴案件,當事人李科是個1989年的小伙兒,2019年被河南省湯陰縣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了一年四個月有期徒刑,2020年安陽中院維持,李科和他父母都認為案件很冤,堅持申訴。李科因為需要在外打工,就委托了其父親李衛彬申訴。2020年11月,安陽中院駁回申訴。2021年6月,河南高院駁回申訴。2025年11月13日,李衛彬到最高院申訴。


11月14日李衛彬坐火車回到湯陰。2025年11月17日,李衛彬在家接到了湯陰縣法院的電話,喊他去法院處理一下事情。李衛彬和妻子到法院後,一位姓運的法官問:

“你去北京上訪嗎?”

兩人都說去,之後湯陰縣法院就對李衛彬作出了《拘留決定書》,內容如下:

本院審理的(2019)豫0523刑初333號被告人李科(系李衛彬之子)故意傷害罪一案,以李科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李科不服提起上訴。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豫05刑終130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李科不服提起申訴,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豫05刑申66號駁回申訴通知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豫刑申22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案件已生效。

經查,李衛彬因對上述判決不滿等原因,重復信訪、越級信訪,嚴重影響法院的正常申訴信訪秩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如下:對李衛彬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千元。

湯陰縣法院的拘留理由是“重復信訪、越級信訪,嚴重影響法院的正常申訴信訪秩序”,但是違反了哪一條要拘留李衛彬,法院沒有寫。


在安陽市拘留所給李衛彬的《解除拘留證明書》上,寫著:

“(李衛彬)因訴訟參與人或者旁邊人違反法庭秩序,不聽制止,被湯陰縣法院決定拘留10日(自2025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27日止,決定文書號:(2025)豫0523司懲2號)。”

湯陰縣法院《拘留決定書》既然稱“嚴重影響法院的正常申訴信訪秩序”,所指的無疑就是李衛彬在法院系統中的申訴與信訪。


湯陰縣法院的《拘留決定書》和安陽市拘留所的《解除拘留證明書》上的理由直接矛盾,並且違法性一目了然。

《拘留決定書》中所稱的“越級信訪”在客觀上就不存在,安陽中院2020年11月24日駁回申訴,河南高院2021年6月8日駁回申訴,之後當然就走到了最高院,何來越級信訪?

當事人不服法院的生效判決,申訴和信訪是其合法權利,管他是不是“重復信訪、越級信訪”,一審法院有何權力處罰?

湯陰縣法院的直接處罰依據雖然沒有列明,但從其引用《民事訴訟法》作為處罰標准,可推出其依據的應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申訴信訪秩序的意見》(法〔2014〕347號),此意見第8、9、15條規定如下:

第八條申訴信訪人員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申訴信訪人員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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