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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中生奸殺教師被判無期!入獄後堅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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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謝某犯強奸罪申訴一案,經我院復查,於11月21日送達駁回申訴通知。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案件復查情況

2010年8月19日,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被告人劉某(1992年9月出生)、被告人謝某(1992年9月出生)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0年12月8日,我院二審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余某雲(謝某之母)、劉某洞(劉某之父)不服,提出申訴。我院於2012年12月7日駁回申訴。余某雲、劉某洞仍不服,向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12月7日作出刑事復查通知書,決定不予提請抗訴。2015年7月16日,謝某東(謝某之父)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於2016年7月8日駁回申訴。後謝某、劉某、許某紅(劉某之母)、謝某東仍不服,繼續申訴。我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據此,我院予以駁回。


二、劉某、謝某犯強奸罪的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8月25日19時許,被告人劉某、謝某在冷水江制鹼廠一生活區門球場邊看過手機上的淫穢視頻後,約定一起去強奸晚上經常在11棟樓頂散步的被害人劉甲(化名),並先到14棟樓頂確認劉甲正獨自在11棟樓頂散步。劉某和謝某來到11棟樓頂後,趁劉甲不備,用木棒、拳頭將其打暈,准備強奸時見其動彈,又再次毆打。隨後,二人先後強奸了劉甲,並將作案用的木棒丟棄在冷水江市博大醫院旁邊的豬舍附近。當晚,劉甲被送醫後搶救無效死亡。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認為,劉甲系鈍器致傷導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在審訊過程中,被告人劉某、謝某對犯罪動機、犯意的提起、作案目標的確定、作案的經過等基本事實均作了有罪供述,二人供述的整個作案過程完整。一審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謝某雖曾翻供,但隨後又供認犯罪事實,並當庭陳述了犯罪經過。此外,二被告人供述中有非親身經歷而不可知的細節,並得到相關證據印證,如供述被害人有晚間在樓頂散步的習慣;作案過程中謝某踢了被害人背部致其倒地、下巴撞到水泥地板上;強奸過程中踩踏被害人腹部,與案發地點、屍體檢驗顯示被害人下頜部受傷情況、現場勘查照片顯示被害人裙子上有鞋印相印證。


2010年8月19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被告人劉某、被告人謝某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某、謝某提出上訴,我院經過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許某紅、謝某東犯包庇罪的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8月25日案發當晚,劉某將其強奸了一名女子之事告訴了母親許某紅。次日早上,許某紅得知劉甲死亡後詢問劉某,劉某遂將自己伙同謝某強奸、毆打劉甲的事實告知。許某紅交待劉某不要出門,不要承認。公安機關依法詢問劉某時,劉某謊稱自己8月25日在家同表兄弟龔某琳、晏某傑玩了一天,但龔某琳、晏某傑證實是8月26日至27日在劉某家。公安機關調查走訪時,許某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

2009年8月26日晚,謝某將其伙同劉某強奸、毆打劉甲的事實告訴了其父親謝某東和母親余某雲,謝某東責罵謝某並要謝某自首,但被余某雲勸阻。公安機關調查走訪時,謝某東故意隱瞞事實真相,謊稱謝某在8月25日晚上18時以後一直在家,但有證人證實案發當晚劉某、謝某曾出現在14棟樓頂並一起出現在某診所。

8月29日,劉某、謝某到案後,除供述了強奸案犯罪事實外,同時供述了許某紅、謝某東、余某雲教唆兩人虛構事實、作假證包庇的犯罪事實。8月30日,許某紅、謝某東到案後,分別作出有罪供述。許某紅供述,案發當晚,劉某告訴她其強奸了一女的。次日,當她得知劉甲被殺後追問劉某,劉某遂告知了自己和謝某強奸劉甲的事實,她要求劉某不要承認並虛構當天的活動情況。謝某東供述,謝某在案發次日告知他,自己和劉某看了淫穢視頻後,強奸劉甲時無意中把其打死。於是,他要謝某將8月25日活動情況和電視節目按時間順序背熟,以應對公安機關的調查。余某雲因撫養幼子,公安機關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2010年2月2日余某雲投案自首,作出包庇謝某犯罪的有罪供述。

許某紅、謝某東、余某雲所作出的包庇供述,與案件其他證據吻合,與劉某、謝某的作案動機、對象、地點、時間、行為相互印證。在劉某、謝某未向其父母告知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其父母不可能知曉他們實施犯罪的情況,並作出包庇行為。在案發後,雙方家屬還各賠償了被害人劉甲家屬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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