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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在厦门试点,离走向全国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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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个人破产的试点,远不止是为一座城市立法,更是为国家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投石问路

2025年11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下称《厦门条例》)正式实施,这一天正好是第四个“厦门营商环境日”与第六个“厦门企业家日”。


地方个人破产立法,始于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深圳条例》)施行。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厦门条例》是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

与此同时,2025年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拟纳入企业破产时,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的债务清理问题,旨在解决“企业破产,老板个人背债”这一困扰民营经济的痛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徐阳光担任《厦门条例》起草组副组长兼秘书长。《厦门条例》的发展与创新体现在何处?国家层面个人破产法的出台条件是否成熟?就相关话题,南方周末专访了徐阳光教授。



“保护”二字的制度温度


南方周末:《厦门条例》最直观的创新,是在名称中加入了“保护”二字。如何理解这一变化?

徐阳光:《厦门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在名字中增加“保护”二字的破产法规,这不仅是保护债务人,更是对债权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公平保护。

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旨在对严重过度负债的自然人提供债务救济,帮助其重新成为有生产力的社会成员。


厦门条例》设置了“豁免财产”“剩余债务免除”的专门章节,力图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为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保留必要的“自由财产”,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给予其甚至是整个家庭“重新开始”的机会,最终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

另一方面,通过公平偿债原则平等保护债权人,并对优先或者劣后的债权类型做明确列举,实现债权人之间的有序平衡。

公平偿债原则,在《厦门条例》中表现为按比例分配原则,即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总体原则上,是同类债权,同等对待;不同债权,区别对待。

一方面,规定损害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报酬请求权、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税款等十种类型的债权,一般不得免除。

另一方面,明确列举了两个顺位的劣后债权:配偶、父母、子女对债务人享有的借款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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