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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多起非正常死亡,"指居"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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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简称“指居”)再一次引起热议。


近日,一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监督的规定》(以下称“新规”)在律师界广泛流传。检察系统、公安系统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确认,这份文件属实,发布于今年6月。

“指居”是介于拘留和取保候审之间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其中拘留与逮捕属于羁押措施,拘传、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都属于非羁押措施。“指居”是监视居住的一种。


按照规定,符合逮捕条件的六类人可以监视居住,分别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另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而具体到“指居”,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不过,近些年,“指居”在实践中出现执法不规范、被“指居”人权利保障存在缺陷等问题,导致执法乱象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曾刊文提到,“指居”的执行方式的羁押性和非羁押性界限并不清晰,在实践中往往被异化为变相羁押。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坚卫曾撰文称,近年来,被非法“指居”并在其间遭受刑讯逼供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不在少数。

202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五年立法计划,将刑事诉讼法修改纳入“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之列,学界由此掀起“指居”制度废除还是限缩、如何限缩的探讨。

多位受访者表示,此次新规出台,传递出相关部门倾向于保留“指居”制度的意向,不过会进行限缩,且强调了检察机关对“指居”的法律监督。不过,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但从执行效果来看不尽如人意。那么这次,新规是否能落地?




新规明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地有固定住处的,禁止为了适用“指居”而指定异地公安机关管辖。图/视觉中国


被滥用的“指居”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瑾对一起案件印象很深,当时,他的当事人被执行“指居”了。

该案案发于安徽某市,当事人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但办案机关还是以“无固定住处”为由,对其采取了“指居”措施。随后,当事人被转移到一个“秘密地点”,开始了长达数月的“指居”。

胡瑾回忆,那段时间,他作为辩护律师申请会见当事人,办案单位都以“当事人不愿意见”“人手不足”等理由拒绝了,他甚至不知道当事人被“指居”的具体地点。直到当事人“指居”结束被送往看守所,他才有了第一次会见。

后来,这名当事人在庭审时陈述了他在“指居”期间的遭遇:办案人员在冬天以用冷风机吹身体、用强光照射眼睛等方式对他进行逼供。最让他难以忍受的是剥夺睡眠,在“指居”地,三班人24小时值班,每15分钟到半小时叫醒他一次。在身心濒临崩溃并作出有罪供述后,这名当事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转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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